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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广告费抵购房款需明确结算凭证,否则难获全额支持-庐江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1 庐江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4民初404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5年10月27日,庐江某润置业有限公司与合肥某叶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书》。合同书约定:广告发布总广告费1140000元由庐江某润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预借给合肥某叶广告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购买庐江某润置业有限公司一套中润滟澜山房屋产品(房号:8#幢-105号;房主姓名:姚某)的首付款,房屋总价款为2280000元。除首付款1140000元外,银行按揭贷款为1140000元。按揭贷款由合肥某叶广告有限公司自行办理后支付给庐江某润置业有限公司。即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以"以货易货"的方式进行交易,庐江某润置业有限公司不支付合肥某叶广告有限公司1140000元的广告费现金,而是对需付广告款金额予以签字认可;合肥某叶广告有限公司按销售流程办理购房手续后,按所购别墅价格抵扣广告款。上述合同签订当天,合肥某叶广告有限公司及姚某向庐江某润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了1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共计1140000元,此款系按《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用于购房首付款,按合同约定抵扣广告费,结算时多退少补。同日,庐江某润置业有限公司向姚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姚某1140000元(注明系中润滟澜山8#105室首付款)。

后因建设工程项目等原因,姚某与庐江某润置业有限公司直至2017年10月10日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2280000元,姚某应支付首付款1140000元。2017年12月29日,姚某与中国银行庐江支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1140000元用于购房,2018年2月6日银行将贷款发放给庐江某润置业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9日,姚某与庐江某润置业有限公司就购房首付款1140000元的还款明细进行结算,确认姚某通过做广告等方式已抵扣360000元,尚欠78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姚某向庐江某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房款78万元,但驳回了要求支付5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同时也驳回了要求合肥某叶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责任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生动地告诉我们:当企业用"广告费抵购房款"这类非现金交易时,如果没有清晰的结算凭证,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关键教训有三点

  1. "以货易货"交易必须白纸黑字
    本案中,双方约定"用广告费抵房款",看似聪明,实则埋下大隐患。企业常以为"口头约定就行"或"有合同就够了",但法院最终认定:广告合同只是付款方式,核心还是商品房买卖关系。当姚某后来辩称"已用26万元广告费抵扣"时,因缺乏书面凭证,法院直接以2018年8月29日双方签字的《还款明细》为准——这就是"一纸结算抵千言"的铁证!
    企业警示:凡是涉及服务抵款、货物抵债的交易,必须做到:

    • 每次抵扣都签书面确认单
    • 明确写清"抵扣金额=服务内容+对应价值"
    • 定期(如每季度)做总对账并双方盖章
  2. 违约金不是想写多少就多少
    庐江某润置业公司主张50万元违约金,结果法院一分钱没支持!原因很简单:合同里只写"要付违约金",却没写清楚"什么时候该付钱"。没有付款截止日,违约金就无从计算。
    企业警示:签合同时务必避免"大而空"的条款:

    • 错误写法:"乙方逾期付款需支付违约金"
    • 正确写法:"乙方应于2025年3月1日前付清全款,逾期每日按未付金额0.05%支付违约金"
    • 每次催款留痕(如用企业微信/邮件,避免口头催收)
  3. 千万别混淆"公司"和"个人"责任
    本案最冤的是庐江某润置业公司:广告合同是和合肥某叶广告有限公司签的,但买房的是姚某个人。法院明确说:卖房合同只约束姚某,广告公司不用替老板个人还钱!即使广告公司曾出过借条,但因为买卖关系的当事人是姚某,公司就不用担责。
    企业警示

    • 要求公司为个人债务担责时,必须在合同中写明"XX公司自愿对姚某的购房款承担连带责任"
    • 个人签的购房合同,别指望公司来背锅
    • 涉及关联方交易,建议让各方共同签署《债务承担确认书》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做"服务抵款"交易时,每月让对方签《服务确认单》,写明:"截至X月X日,已提供XX服务,价值XX元,剩余抵扣额度XX元"
✅ 合同中必须有"结算条款",例如:"双方应在每月5日前核对上月抵扣情况,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确认"
✅ 涉及个人与公司混合交易时,让公司出具《担保函》——但这需要专业律师把关,否则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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