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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未履行招标程序致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后仍需支付工程款-广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3 广德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822民初1374号
审理法院:广德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7月7日,广德盛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德市某镇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广德县某镇中兴路道路附属工程由盛某公司承建,工程内容为砼道路及部分附属工程;合同工期为40天,合同价款为311800元。此外,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对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额度和时间作出了约定,即:工程施工至主道路结构层完工,付总造价款的30%;施工至主道路路面砼施工完毕,付总造价的30%;施工至部分人行道工程及绿化带工程完工,付总造价的20%;待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决算后,付至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盛某公司按约于2012年7月10日开工,案涉工程于2012年9月10日竣工。施工过程中,双方以签证的形式增加了部分工程,工期有所延长,实际工期为60天。2013年4月28日,案涉工程经某镇政府验收合格。2013年4月15日,盛某公司向某镇政府交付工程决算书,该决算书记载的工程总造价为828579.06元,某镇政府因对该决算价款有异议,未向盛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尾款。截至盛某公司起诉前,某镇政府已付工程款数额为250000元。

盛某公司曾于2018年9月27日、2019年7月1日两次起诉某镇政府,但均撤回起诉。2021年3月10日,盛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安徽盈和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托鉴定,确认案涉工程价款为584169.11元。某镇中兴路道路附属工程,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系属法定须经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诉讼中涉案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进行招标。

法院判决:某镇政府应支付盛某公司工程款334169.11元(584169.11元-25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审法院驳回某镇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特别是参与政府工程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未履行招标程序被认定为无效,只要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尤其是政府部门)仍需按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许多企业老板有个误区,认为"政府项目出了问题可以赖账",或者"合同无效就不用付钱"。但本案清晰表明:工程质量和验收结果才是关键。某镇政府想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却不买账,因为工程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多年。

对企业来说,有三大风险点必须警惕:

第一,"必须招标"的项目千万别心存侥幸。本案中,该道路工程关涉公共利益,依法必须招标,但双方都没走招标程序。结果合同被认定无效,看似对双方都不利,但实际上只"坑"了发包方——因为工程已完工验收,政府还得付钱!对企业反而是保护,因为法院支持了工程款请求。但对企业而言,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前期投入可能因合同无效而难以完全保障。

第二,工程量签证千万别马虎。本案中,双方通过签证确认了增加工程,这成为后来鉴定的重要依据。很多企业施工中不重视现场签证,口头答应增加工程却不留书面证据,最后要钱时"死无对证"。建议:每项变更必须双方签字确认,拍照留证,定期归档

第三,工程结算别拖太久。本案从2013年验收到2021年才起诉,相隔8年!企业总以为"政府项目不怕拖欠",结果导致鉴定困难(现场已变化)、证据灭失。某镇政府曾质疑鉴定机构"未现场勘验",但法院认为"工程已投入使用多年,现场无法勘验"有合理理由。提醒企业:工程完工后1年内务必完成结算,超期将增加维权难度

特别提醒建筑企业:政府项目看似"铁饭碗",但程序要求更严格。接到项目先确认是否需招标,别被"特事特办"忽悠。合同中明确约定变更签证流程和结算期限,完工后及时送审决算,避免陷入"干了活却要不回钱"的困境。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类似案例——企业以为抓住了政府"把柄"(如未招标)就能多要钱,结果反而因合同无效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等新风险。法律不是"谁理亏谁付钱",而是"谁规范谁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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