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印章随意使用企业需承担合同责任-肥东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2民初553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10月,原告肥东县金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春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建设位于合肥市交口华盛南院景观绿化项目,向原告采购非承重混凝土砌块货款共计124000元。根据购买人的通知由原告安排发货,货物进场后被告安徽春某有限公司指定由朱某签收、结算。支付方式为每十万块砖结款一次。如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经合理催要仍不能支付,应以未付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和律师费等。该合同落款处朱某进行了签署,并加盖了“安徽春某有限公司华盛南院景观绿化工程项目部”印章。上述合同履行后,朱某与原告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2019年5月18日进行了对账,朱某确认尚欠原告货款92800元。2019年2月2日朱某通过其子向原告支付货款28000元。原告因索要剩余货款无果,遂于2020年8月3日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
庭审中,被告安徽春某有限公司当庭陈述,其与朱某系分包关系,朱某承包了案涉华盛南院景观绿化项目中的部分工程,朱某系独立核算,双方尚未结算完毕。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安徽春某有限公司要支付剩余货款64800元,并从2020年8月3日起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直到还清为止;同时还要支付原告5000元律师费。但法院没支持原告要求的高额利息(年利率24%)和部分其他诉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就一句话:企业项目部印章随便盖,公司就得替它“买单”!
安徽春某有限公司以为项目部章只用于内部资料,跟朱某又是分包关系,就能推脱责任。但法院不买账——因为合同上盖了项目部章,朱某还以公司名义签收结算,原告作为供货方有理由相信这就是公司行为。公司不能拿“内部管理问题”当挡箭牌,最终赔了货款又赔钱。
企业该咋办?记住这3个防坑指南:
- 印章管严点,别当“橡皮图章”:项目部章必须明确限定用途(比如只用于技术资料),严禁对外签合同。建议在章上刻“仅限内部使用”字样,并建立用章登记制度,谁盖的、为啥盖、盖了啥,都要留痕可查。
- 分包要“划清界限”:如果把工程分包给个人或小团队,必须签正规分包合同,写清楚对方不能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同时,定期抽查项目部的合同和付款记录,别等出事了才后悔。
- 别让“口头约定”坑了你:合同里约定的“月利率2%”超出了法律保护范围(现在最多按LPR四倍算),结果法院只支持了部分利息。签合同时,利率、违约金这些数字一定要查清最新法律规定,别盲目抄模板。
很多企业觉得“项目部章小问题,出事再说”,但现实是:一旦盖章被第三方当真,法院基本会判公司担责。花小钱规范管理,远比事后打官司省心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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