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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买卖合同中不能以 不需要发票 为由拒付含税价-当涂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3 当涂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521民初43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5月21日,马鞍山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当涂县威某游乐场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先预付10万元,余款在2017年7月2日全部付清,付款需凭正式票据。合同同时约定:若当涂县威某游乐场有限公司不能按时付款,需承担银行同期一年利率四倍的违约金,且"签约人或项目签约人(负责人)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合同履行后,双方确认当涂县威某游乐场有限公司共收到混凝土2597方量。经结算,该公司欠货款313137元(不含税价)。但马鞍山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张含税价为352090元,并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
当涂县威某游乐场有限公司辩称:

  1. 不需要发票,故应扣除每立方15元的开票费用;
  2. 违约金应为固定金额,而非按日计算;
  3. 赵某仅为公司经办人,不应承担个人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1. 当涂县威某游乐场有限公司需支付马鞍山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52090元(含税价)、违约金47101元,合计399191元;
  2. 自2018年10月31日起,以3520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继续支付违约金;
  3. 驳回对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赵某无需用个人财产替公司还债)。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法律风险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踩坑"的三个关键问题,看完能帮你省下大笔冤枉钱:

风险点1:"不含税价"的约定可能无效,发票钱必须付!

当涂县威某游乐场有限公司认为:"我不需要发票,凭什么要付含税价?"结果法院直接驳回——开发票是法定义务,不是买卖双方能"商量"的事

风险点2:"签约人承担连带责任"≠老板要赔钱!

马鞍山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为,合同里写了"签约人承担连带责任",就能让赵某用个人财产还债。但法院明确:赵某只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签约人"本人

风险点3:违约金写"按利率四倍"可能算不清!

双方对违约金吵翻天:马鞍山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张按日24%计算,当涂县威某游乐场有限公司却说"应是一次性固定金额"。法院最终按年利率19%分段计算,双方都吃亏!

给企业的行动建议

  1. 合同价格必须含税标注——别为"省小钱"埋大雷,税务风险远高于货款差额;
  2. 个人担保要单独签字——别让"签约人"三个字变成废纸;
  3. 违约金条款配上计算器——写清起算日、计算方式、上限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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