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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项目部擅自担保无效,公司只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责任-当涂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4 当涂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18)皖0521民初279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11月28日,当涂某芳钢管租赁站(经营者:谷某芳)与安徽某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安徽某智公司向租赁站租用钢管、扣件等材料,钢管按每天每米0.006元计算,扣件按每天每只0.004元计算,租期6个月,租金每两个月结算一次,先支付70%,剩下的30%当年结清。马鞍山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某教园项目部在合同上盖章提供担保,并将"过年优惠20天"的内容划去。合同签订后,租赁站依约向安徽某智公司供应钢管扣件等租赁物,安徽某智公司交纳押金30000元。截至2018年4月30日,安徽某智公司欠租金37869.9元,马鞍山某德公司滁州某教园项目部盖章确认。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安徽某智公司未支付租金,也未返还租赁物,仅于2018年5月4日退还少量钢模板。

经计算,扣除过年期间优惠的20天以外,截至2018年6月30日,上述租赁物租金合计48629.1元。安徽某智公司抗辩称租赁物由案外人程某琴与马鞍山泰安脚手架有限公司承接,应由该二人承担租赁费用,但未获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安徽某智公司支付租金48629.1元及违约金(年利率7.8%),并返还全部租赁物;马鞍山某德公司对安徽某智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企业经营中两个关键法律风险点,值得所有企业高度重视:

风险一: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可忽视

很多企业老板会问:"我明明把租赁物转给其他人用了,为什么还要我来承担责任?"这正是本案中安徽某智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但法院明确指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租赁合同只约束合同签订双方。即使安徽某智公司将租赁物交给程某琴或其他公司使用,也不能改变其作为合同承租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防范建议:

  1. 如果您作为承租人,一定要明确知道自己是合同责任主体,不能简单认为"东西给别人用了"就不用担责
  2. 如需转租,应当事先与出租方签订补充协议,获得书面同意
  3. 与实际使用方签订转租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其承担对原出租方的付款责任,并设置相应的担保措施

风险二:项目部担保陷阱

本案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马鞍山某德公司仅需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责任,而不是全部连带责任。为什么呢?因为提供担保的是马鞍山某德公司的滁州某教园项目部,而项目部只是公司为承建工程设立的临时机构,不是独立法人,未经公司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很多企业财务人员或项目经理为促成交易,未经公司授权就让项目部盖章担保,以为这样能增加交易可信度。但事实上,这种担保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导致:

  1. 担保人无需承担全部责任,仅按过错比例赔偿
  2. 如果债权人(本案中的租赁站)明知是项目部担保仍接受,也要承担部分损失

企业防范建议:

  1. 作为担保方:严禁项目部、分公司等未经授权对外提供担保;如需担保,必须由总公司出具正式担保函并加盖公章
  2. 作为债权人:接受担保时务必核实担保人资格,要求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授权文件,避免接受项目部、办事处等临时机构的担保
  3. 规范用章管理: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明确项目部印章仅限于工程现场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或提供担保

特别提醒:本案中,因债权人明知是项目部担保仍接受,被认定有过错,所以只能获得50%的赔偿。如果您是债权人,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坚持要求对方提供公司正式担保,否则宁可不做这笔生意。

企业经营中,一个小小的盖章疏忽可能带来巨大风险。很多老板认为"都是熟人,项目部盖个章就行",结果发生纠纷时才发现担保无效,血本无归。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特别是涉及担保条款时,务必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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