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认定应作有利解释-封丘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7民终380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作为甲方,河南某劳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合同书》,约定承包封丘县某府小区3、5、6、7号楼劳务分包事项。某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购买了一份"大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保险区域为该小区工程,保险期间自2022年7月23日零时起至2024年4月29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数为300人。
2023年3月11日,宋某在某府小区北门口因大风被大门砸伤,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宋某就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起诉宋某杰、新乡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公司等人。2023年11月3日,封丘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宋某杰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宋某支付107500元赔偿款。2023年12月18日,宋某杰向宋某转账支付了该款项。在调解书中,宋某同意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某某公司,并承诺如收到保险理赔款,应两日内退还某某公司。
某某公司据此向中国某财险长垣支公司、中国某财险河南分公司索要保险金117500元。一审法院驳回了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国某财险河南分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117500元保险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核心提示
这个案例表面上看起来是个保险理赔纠纷,实际上揭示了建筑企业在投保团体意外险时经常忽视的重大风险点。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疑惑:明明买了保险,为什么一开始法院不给赔?后来又为什么改判了?关键问题在于"谁是被保险人"的认定。
一审败诉的关键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无法证明三点:一是宋某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赔偿款不是某某公司直接支付的;三是双方都拿不出被保险人清单证明宋某在保险名单内。尤其是一审法院指出,某某公司投保时(2022年7月),宋某还没来工地上班(宋某自认是2022年9月才到工地),所以投保时对宋某没有"保险利益"。
二审改判的转折点:
二审法院作出了对企业有利的解释:虽然双方都没提供被保险人清单,但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格式条款有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法院认为,建筑工地人员流动大是行业特点,保险公司接受按工程造价投保却不提供被保险人清单,本身就说明这类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应当覆盖整个工程项目。加上宋某已获得赔偿并将保险金请求权合法转让给某某公司,因此改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给建筑企业的三点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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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交了保费就高枕无忧,却忽视了投保细节。本案中,如果某某公司当初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清单并及时更新,或者在投保时明确约定"覆盖整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员",就不会陷入"被保险人是谁"的争议。记住:保险公司说"按工程造价投保,不用提供名单",不等于你什么都不用做,最好在合同中书面确认这种投保方式。 -
人员变动要及时备案
建筑工地人员流动频繁是事实,但企业应当建立施工人员登记制度,定期(比如每月)向保险公司报备人员变动情况。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中注明"本保险覆盖保险期间内所有在工地实际施工的人员",并保留好人员进出记录。本案中如果某某公司有宋某的入职登记、考勤记录,一审就不会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败诉。 -
理赔权转让要规范操作
本案中宋某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某某公司的操作非常关键,但转让过程必须规范:一是要在受害人获得足额赔偿后进行;二是要签订书面转让协议;三是协议中要明确"转让人承诺不重复索赔"。某某公司幸运的是,法院调解书中已有相关约定。建议企业在类似情况下,让受伤员工签署专门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书》,并由律师审核。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为省钱只给部分工人买保险,或者让劳务公司自行投保,结果发生事故时互相推诿。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保险范围应当覆盖整个工程项目。别因小失大,一次事故的赔偿可能远超保险费用。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类似纠纷——企业以为有保险保障,实际出险时却因各种细节问题无法获赔。建筑行业风险高,更应重视保险保障的完整性与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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