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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明确提示伤残标准条款,企业索赔获法院支持-禹州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4 禹州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81民初549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王某是禹州某公司的员工。2024年1月14日,他受公司指派到禹州市某超市二楼安装热水器时,使用切割机锯伤左手,被送至许昌某医院住院14天,支出医疗费11907.35元。后经禹州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由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此前,禹州某公司为王某等工人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单号1063331703****24YD),约定伤残鉴定需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执行,且鉴定机构须为市级以上。事故发生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170000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伤残鉴定应使用保险行业标准而非工伤标准,且王某自身存在操作过错。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向王某支付赔偿款133207.35元(包括伤残赔偿金120000元、医疗费11807.35元、住院津贴1400元),同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警惕保险合同中的“隐形陷阱”,企业如何防范风险?

这起案件看似是员工和保险公司的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投保时的致命疏忽——关键条款未被明确提示,可能导致“买了保险却赔不了”。法院为何判保险公司败诉?关键在于:

  1. “小字条款”不等于有效约定:保险合同中约定“伤残鉴定必须用保险行业标准”,但这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类似合同里的“小字内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主动向企业说明这类条款的风险,比如用加粗字体、单独签字确认等方式强调。本案中,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曾向禹州某公司解释过“为什么工伤标准和保险标准不同”,因此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
  2. 企业以为“投了保就安全”,实际埋下隐患:禹州某公司虽为员工买了雇主责任险,却未仔细核对条款细节。当员工受伤后,因鉴定机构按工伤标准(劳动能力鉴定)出结果,保险公司以此拒赔,差点让企业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简单说:企业买保险不是“一签了事”,而是要确保保险公司把规则“说清楚、讲明白”。否则,真出事时,一纸合同可能变成“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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