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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实地查看抵押房屋存在过错,买受人可排除执行-商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6 永城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5)豫14民终4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05年4月23日,赵某与常某华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赵某将位于永城市东方大道与芒山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门面上方5楼北户房屋出售给常某华,房屋面积150平方米,总房款10万元。2004年10月20日常某华支付赵某购房订金3万元;2005年6月18日支付4万元;2006年3月20日支付3万元,合计10万元。案涉房屋已交付常某华居住至今。

2023年3月29日,河南某木业向永城某银行借款375万元,张某瑞等人用该房屋作抵押担保。后因河南某木业未还款,永城某银行起诉要求执行抵押房产,法院查封了张某瑞名下该房屋。常某华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早在2005年就购买了该房屋并实际居住,要求停止执行。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常某华异议请求,但经诉讼后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永城某银行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不得执行案涉房屋。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是"小业主"和"大银行"的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接受资产抵押或交易时,只看"纸面登记"不看"实际占有",可能让你的"铁饭碗"变成"纸饭碗"!

法院为什么判银行输?关键原因就三点:

  1. 银行"睁眼瞎"——没实地看房
    银行辩称"法律没规定必须查看房屋",但法院直接甩出《商业银行法》:银行必须对抵押物"权属和价值严格审查"。常某华住了16年的房子,银行签抵押合同时连门都没进过,这就像买二手车不试驾、不查维修记录,出问题只能自己认栽!
    企业警示:无论是抵押还是收购资产,务必"三看"——看现场、看占有、看历史。别以为产权证干净就万事大吉,实际占有人才是潜在"拦路虎"。

  2. "先来后到"原则不能破
    常某华2005年买房付款+实际居住,银行2023年才设抵押。法院明确:在先权利优先!尤其本案房屋建在"划拨土地"上(类似政府划拨的福利房),过户本就困难,常某华没过错,而张某瑞"先卖房后抵押"纯属"一房二吃"。
    企业警示:交易前必须摸清资产"前世今生"。遇到划拨土地、小产权房等特殊资产,要提前咨询专业律师,莫因贪便宜踩大坑。

  3. "合同相对性"不是万能盾
    银行咬定"购房合同是赵某签的,与房主张某瑞无关"。但法院查明:赵某是张某瑞妻子,卖房时夫妻关系存续,张某瑞长期未反对,视为默认交易。
    企业警示:别被表面合同迷惑!查清交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比如夫妻共有的房子需配偶同意),否则合同可能被推翻。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登记在对方名下=绝对安全",但这个案子证明——谁实际占有+谁先交易+谁没过错,谁就赢! 银行吃这么大亏,根本原因是把风控当"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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