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付款时间节点和规范债权转让是保障工程款回收的关键-新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529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1月23日,河南某乙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新郑某乙(承包方、乙方)签订《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昌鼎润苑一期自来水安装工程工程地点:新郑市某丁与文化路西南第二条承包范围乙方根据新郑某乙批复的方案,按昌鼎润苑小区一期工程1#-9#楼室内外给水设计图纸施工(详见施工图)。乙方负责小区室外施工过程中的开挖回填(不包含小区内非土质路面的拆修)、管道安装、阀门、砌井安装、管道试压、冲洗手续,室内地下车库内高、中、低区干管安表和水表组安装等。第三条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第六条工程合同价及付款方式(一)工程合同价:由'税前造价金额'+'税金'两部分组成1、税前造价人民币:(大写)贰佰伍拾伍万柒仟肆佰零壹元整(小写2557401.00元)。2、税金:由新郑市税务部门实际收取的费用记取(此项费用由甲方配合乙方与新郑市税务部门协调,根据本项目实际税收费用,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含税工程款后对甲方开具发票)含室外常压DN15水表1组、DN25水表2组、DN50水表1组、DN100水表3组、DN150水表1组含管道井常压智能卡水表56组、远传表178组(1至4层管道井内)含管道井高区智能卡水表214组、远传表811组(5层及以上管道井内)。(二)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定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2、本项目1#、2#、3#、5#、6#楼图纸范围内自来水工程完成,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3、工程全部完工,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4、工程通水前,甲方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含税金)。5、甲方每次付款后,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据证明;最后一次付款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国内有效等值发票。(三)工程变更结算1.如甲方原因引起工程量的增加,顺延工期,经双方认可现场签证,工程结束、通水前,变更的工程量一次结算。第九条质量保修1、本工程室外常压生活管道(室外常压水表井以前的管道)保修期为终身维修;2、本工程安装的水表组及终身维修范围以外的其它室外管道(工程结束、主管道通水前开始计算)保修期一年。保修期内人为损坏、由损坏方承担维修费用。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落款甲方处加盖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处加盖新郑某乙镇用水公章。
合同签订后,新郑某乙履行了合同义务。2018年2月27日、2018年6月11日、2018年7月30日,某乙公司分三笔各向新郑某乙转账支付500000元,其中工程款1376146.79元及对应金额税金123853.21元,合计1500000元。新郑某乙开具15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欠付税前工程款1181254.21元及对应(9%)税金106312.88元,但是,因没有开票,税金没有实际发生。
2019年8月20日,新郑某乙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内容为:由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昌鼎润苑一期项目(地址:新郑市某丁南侧、文化路西侧),于2019年8月20日进行给水工程验收,验收结果合格。同时,原告提供案涉项目自来水管道照片及税费交纳记录证明,最早有业主从2019年3月份缴纳水费。
2023年2月25日,新郑某丙印发《关于新郑某乙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复》新政文【2023】10号,内容为:"新郑市城市管理局:你单位《新郑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新郑某乙国有资产转让的请示》(新城管文〔2023〕16号)收悉,经某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同意将新郑某乙全部资产及负债转让至新郑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其中包括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宗地编号:(一)新土国用(2001)字第013号,面积637.04㎡;(二)新土国用(2001)字第017号,面积1680㎡;(三)新土国用(2001)字第018号,面积150㎡;以上三宗土地性质不变,为划拨用地;用途不变,为公共设施。(四)新土国用(2001)字第019号,面积14323.99㎡,土地性质不变,为划拨用地;用途不变,为办公。对于新土国有(2001)字第011、014、015、016、022号宗地等已划归其他单位所有但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土地,你单位腰依法依规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尽快完成相关报批、注销手续。二、同意新郑某甲某甲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实现产权与经营权分离,股权划转整合后,市供水服务中心的经营权、员工身份和工资待遇保持不变。三、市税务局要根据《新郑某丙关于全市水资源资产整合工作会议纪要》(新政会纪〔2021〕18号)要求,尽快出具新土国用(2001)字第019号土地免征契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四、你单位要尽快完成相关固定资产和财务账目的过户、移交,确保某甲公司收费软件系统3月正式启用。此复。"
法院判决河南某乙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181254.21元及对应税金(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和利息(以1181254.2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158元由被告承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出企业在工程管理中几个致命的"小疏忽",这些疏忽足以让企业损失上百万。让我们用大白话来聊聊企业该注意什么:
1. 付款时间不能含糊,最好具体到"哪天"
合同里写"工程通水前支付"看似明确,但到底什么时候算"通水"?是第一户业主开始用水,还是全部工程验收合格?本案中,最早有业主2019年3月就开始用水,但验收是2019年8月20日。如果合同能写明"以第一户业主正式使用自来水之日"或"以验收合格证明签署之日",就能避免争议。给企业的建议:合同里的时间节点要像手机闹钟一样精准,最好注明具体日期或可量化的条件,比如"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而不是模糊的"通水前"。
2. 债权转让不是写个文件就行,要留好"证据链"
新郑某乙把债权转给新郑某甲公司,靠的是一份政府批复文件。如果企业间进行债权转让,一定要做到三点:①签订书面转让协议;②通知债务人(最好有回执);③保留所有交接凭证。很多企业私下转让债权,既没通知对方,也没留证据,打官司时就像丢了钥匙的保险箱——有东西但打不开。特别提醒:国有企业债权转让更要按程序走,普通企业虽然不用政府批复,但必须有完整的转让记录。
3. 税金别按"估算"收,实际发生才算数
本案中合同约定了税金计算方式,但法院只支持"实际发生的税金"。因为税金是实际开票时才产生的,没开票就不算债务。很多企业收工程款时习惯把税金一起算进总价,结果对方不开发票就赖掉税金部分。正确做法:合同里写明"税金以税务部门实际征收金额为准",或者约定"不开票则无需支付税金",避免白干活还倒贴钱。
4. 对方"玩失踪"?你的证据要更硬
被告某乙公司全程没出庭,法院就直接支持了原告。但反过来想:如果被告出庭了,拿着什么证据可能推翻原告主张?比如工程质量问题照片、延期完工记录等。所以企业在施工中要养成"随手拍"习惯:每天拍工程进度,验收时让各方签字,付款留转账记录。这些"小事"在打官司时就是"救命稻草"。
5. 工程完工≠钱到手,最后一步最关键
很多企业以为工程验收完就万事大吉,其实验收只是开始。本案中验收后4年才要回钱!要特别注意:①验收后立即催尾款;②保留工程已实际使用的证据(如业主缴费记录);③超过约定时间没付款就马上发书面催告。工程行业有句老话:"验收是起点,收款才是终点"。
作为企业,不要等到官司打输了才后悔。就像体检一样,定期检查合同和管理流程,才能避免"小病拖成大病"。特别是建设工程这类周期长、环节多的项目,更要把法律风险防控当成"安全帽"——进场就得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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