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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条款不能随意降低企业需谨慎约定-芜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和县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2民终79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9年3月11日,安徽环某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卖方)与和县某海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买方)、安徽巢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丙方、担保方)共同签订《沥青材料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环某材料公司向邦某工程公司提供散装沥青材料,供货时间自2019年3月11日至3月30日;甲方指派桂某作为货物验收的专门人员;结算方式为乙方提供货物结算清单,甲方对结算清单核对确认,甲方确认人为桂某;甲乙双方结算清单确认无误后,甲方须在2019年5月30日前全额支付所有货款(含运费);甲方逾期付款应当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方对货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环某材料公司和邦某工程公司、巢某路桥公司分别在合同落款处加盖了公章,桂某在甲方代表人一栏签名。2019年4月3日,桂某在环某材料公司制作的《沥青结算单》收货单位一栏签名确认,该结算单记载,自2019年3月15日至3月21日,环某材料公司累计供货价款总金额2185029元。

法院判决结果:和县某海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需向安徽环某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18万余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日;安徽巢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邦某工程公司上诉要求降低违约金标准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三、风险防范指南:企业必须重视的3个合同要点

1. "违约金太高"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合同里写的违约金"说高了可以反悔",这个案子就是典型反面教材。邦某工程公司签合同时同意"按银行利率2倍付违约金",事后却说"太高了要降低",法院直接驳回。法官明确表示:合同白纸黑字写的条款,只要不违法就不算"明显过高"。特别提醒:现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改为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合同里"2倍"这个比例依然有效!企业签合同时,违约金要按实际可能损失来定,别拍脑袋写"日息1%"这种吓唬人的数字,但也别写太低失去约束力。

2. "不是我原因没付款"根本不管用
邦某工程公司辩称"货款没付是因为其他原因",但法院根本不听这个理由。合同就是合同——约定5月30日付钱,6月1日没付就是违约!就像你跟房东签了9月1日交租,不能说"我老板没发工资所以不交租"。企业经营中常见借口:"客户没打款所以我没法付你钱""银行转账系统故障",这些统统不能免除违约责任。正确做法:在合同里写清楚"第三方原因导致违约可免责"的条款,或者提前和对方协商延期。

3. 担保签字=替人还债,千万别乱签
巢某路桥公司当担保人时可能觉得"就是签个字帮朋友",结果要连本带利替邦某工程公司还200多万!很多中小企业老板碍于面子给人担保,最后自己公司破产。记住:担保不是"证明人",是"第二还款人"。签担保前必须做三件事:① 查对方公司征信报告 ② 限定担保金额上限 ③ 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比如用设备抵押)。否则就像本案,官司打到二审也甩不掉责任。

给企业主的实在建议

合同不是形式主义,白纸黑字就是企业的"法律盔甲"。等被告上法庭才想起"当时没注意看条款",就像火灾后才买灭火器——太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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