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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破产程序中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凤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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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3)皖15民终322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9月29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杭州东杰油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对某翔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19年4月16日,该院根据债权人安徽冠盛蓝玻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对某翔公司进行重整。由于凤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系某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11月7日,该院裁定受理某翔公司与某矿业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1月16日,该院裁定批准某翔公司重整计划。2022年1月26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安徽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等复议申请,维持合并破产清算裁定。据此,2022年3月3日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合并破产清算管理人。

管理人于2022年5月20日委托江苏某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某矿业公司采矿权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截至2021年12月30日,矿山保有资源量948.31万吨,至2022年3月3日已采出资源量为9.91万吨,评估可利用的资源储量为938.4万吨,评估价值为20847.79万元。

2022年6月20日召开某矿业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报告》等文件;2022年6月30日管理人通过阿里拍卖平台招募重整投资人;2022年8月1日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以31426.887875万元竞得重整投资人资格。

2022年8月9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矿业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管理人向滁州市某局调取欠费资料,滁州市某局回复称:某矿业公司不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某矿业公司的凤阳县某玻璃用石英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尚未缴纳。

2022年8月14日,管理人通知滁州市某局申报债权。2022年9月9日,滁州市某局申报采矿权出让收益优先债权40549.42万元。2023年1月,滁州市某局提交《凤阳县某玻璃用石英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出让收益评估为44154.16万元。2023年2月10日,管理人作出债权审核意见书,不予确认该债权。滁州市某局提出异议。

2023年4月11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复函称,凤阳县某玻璃用石英岩矿产地是由企业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不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已查明矿产地。

2023年6月1日,管理人作出债权复核意见书,确认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3日期间已开采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为6305.5908万元,系普通债权;剩余资源储量938.4万吨矿业权出让收益金待签订矿业权出让协议后缴纳。

另查明,某矿业公司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17年1月20日至2029年5月26日。某矿业公司凤阳县某玻璃用石英岩矿的矿业权未进行过有偿处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滁州市某局于2023年8月7日单方委托北京某宇矿业咨询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截止2017年7月1日矿山保有控制资源量矿石量为1358.44万吨,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为22830.49万元。

通过两份评估报告计算,某矿业公司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3日期间动用资源储量为420.04万吨,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金7059.360256万元。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确认滁州市某局对某矿业公司享有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普通债权70593602.56元;驳回滁州市某局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法律常识:企业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破产程序中只是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不理解:矿业权出让收益不是国家的钱吗?为什么不能优先受偿?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矿业权出让收益属于"公法债权",在企业破产时,它只是普通债权,需要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排队"受偿,而不能"插队"优先拿钱。

为什么这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1. 欠缴风险被严重低估:很多矿业企业认为,矿业权出让收益是交给国家的,晚交一点没关系。但一旦企业破产,这些欠款就会和普通债务一样,可能只能按比例拿回一小部分。在这个案例中,滁州市某局申报了4亿多债权,最终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能收回多少要看破产财产还剩多少。

  2. "优先受偿"幻想破灭:企业可能认为,不交矿业权出让收益会影响采矿权,所以应该优先保障。但法院明确指出:只有破产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债务才属于"共益债务",破产前欠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不属于这种情况。

  3. 历史欠账突然爆发:很多老企业是在2017年《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实施前取得的采矿权,当时可能没交或少交这部分费用。一旦企业经营困难进入破产程序,这些"陈年旧账"就会被翻出来,成为沉重的债务负担。

企业应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1. 定期"体检"矿业权缴费情况:每年至少一次,与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核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情况,就像定期体检一样,及时发现"健康隐患"。

  2. 不要拖延缴费:不要抱着"先经营后缴费"的想法,矿业权出让收益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拖得越久,欠款越多,在破产时损失越大。

  3. 并购时要特别注意:如果你打算收购一家矿业公司,一定要查清楚目标公司是否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这些隐藏债务可能让你的收购变成"接盘侠"。

  4. 签订协议要明确: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协议时,务必明确缴纳标准、时间和方式,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5. 关注政策变化:矿业权政策经常调整,比如2017年实施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就改变了收费方式。企业要定期关注政策更新,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特别提醒:有些企业老板认为"这是国家的钱,不会轻易放弃",所以可以拖欠。但这个案例恰恰证明,即使是对国家的欠款,在破产程序中也不享有特权!当企业资不抵债时,所有债权人在法律面前基本是平等的,国家债权也不例外。

作为企业管理者,一定要把矿业权出让收益当作与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同等重要的债务来对待,及时足额缴纳。否则,一旦企业陷入困境,这些欠款可能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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