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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随意以个人名义承诺还款将承担连带责任-宜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7 宜都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581民初53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2年8月2日,湖北某上工贸有限公司与宜都某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书》,约定宜都某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出资35万元购买湖北某上工贸有限公司添置的彩钢瓦新车间、变压器等设备设施,应在2022年8月3日前支付15万元,剩余20万元于2022年9月1日前付清。次日,宜都某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了15万元,但剩余20万元一直未付。

2023年3月14日,双方签订《变压器租赁协议》,约定宜都某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剩余20万元(3月20日前付5万元,4月10日前付5万元,5月15日前付10万元)。协议还约定变压器使用期间产生的电费由宜都某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使用期间共产生电费10881.92元,已支付2242元,尚欠8639.92元。

2023年4月21日,陈某向湖北某上工贸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以个人名义承诺2023年5月10日前将宜都某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欠20万元一次性付清。此后,宜都某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既未支付剩余设备款,也未结清电费,湖北某上工贸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宜都某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需向湖北某上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20万元、电费8639.92元及逾期利息8582.3元;陈某因以个人名义出具还款承诺,需对20万元设备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无需对电费和利息负责;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陈某承担电费责任的其他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经营中最容易被忽视的"致命细节"——企业负责人随意以个人名义签字承诺,可能让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买单"

1. 个人承诺=个人债务,千万别把"公司事"说成"自己事"

陈某在承诺书中写的是"我以个人名义向覃某望承诺",这短短几个字直接导致法院认定他自愿加入公司债务。现实中很多老板觉得"盖个章、签个字而已",但法律上,"个人名义"四个字就是把公司债务转移到个人身上的"开关"。
防范建议

2. "现金支付"没凭证,等于钱白给了

陈某声称曾支付7万元现金(5万元转账+2万元现金),但因无法提供银行流水或收据,法院直接不予采信。企业间交易中,用个人账户收付款、收现金不打收据的做法,就像"把钱扔进黑洞"——出了问题根本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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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协议改来改去埋隐患,核心债务别"拆分"

本案中,从《补偿协议书》到《变压器租赁协议》,表面是协商新方案,实则把设备买卖"包装"成租赁,反而让债务关系更混乱。法院最终认定《变压器租赁协议》本质还是设备款支付问题,但中间环节越多,证据链断裂风险越大。
防范建议

给老板们的实在话:企业经营中,签字前多问一句"这责任是我个人的还是公司的",付款时多留一张凭证,看似麻烦两分钟,能避免日后赔上几十万。公章不是个人图章,承诺不是随口玩笑,守住"公私分明"这条线,就是守住个人财产的安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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