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导致企业承担高额医疗费赔偿-枝江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9)鄂0583民初41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3月,某宁公司招聘陈某军之子熊某为员工,并派遣到三某公司从事工作。熊某与某宁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三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9月10日熊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2018年1月18日熊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熊某先后在枝江市人民医院、宜昌市一医院、61699部队医院住院治疗。熊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76号判决,该生效判决认定熊某医疗费为377517.55元,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赔偿熊某损失387885元,覃海林、郭鹏燕赔偿795110.5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其中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8550元),覃海林、郭鹏燕已赔偿17100元,另熊某获取司法救助30000元。因被执行人覃海林、郭鹏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该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用医疗费所占赔偿总额比例和实际得到赔偿的金额及款项性质,通过换算其未得到赔偿医疗费余额为256098.2元。
某宁公司为熊某办理并缴纳了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某宁公司、三某公司及熊某三方于2015年10月2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协议第四条:熊某伤残鉴定前医疗费已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与事实不符,熊某仍有医疗费256098.2元未得到赔偿。2018年8月24日,陈某军向枝江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医疗费384615.81元,2018年12月9日,该仲裁委作出枝劳仲案字〔2018〕第165号仲裁裁决:某宁公司向陈某军一次性支付熊某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256098.20元,某宁公司对该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某宁公司向陈某军支付熊某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256098.20元,驳回某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实则隐藏着企业用工管理中的重大风险点,特别值得各类企业老板和HR注意。
风险点一:工伤保险不是"可办可不办",而是"必须办"
某宁公司最大的错误在于,虽然后来给熊某补办了社保(2015年9月起),但在工伤发生时(2014年9月)并未及时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如果没交,一旦发生工伤,所有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全部要由企业自己承担!
就像这个案子,熊某的医疗费37万多元,虽然交通事故责任方被判赔偿,但因对方没钱执行不到,法院就判企业来补上这25万多元的缺口。这不是"运气不好",而是企业没履行法定义务的必然结果。
风险点二:交通事故不等于企业免责,赔偿不足部分仍需企业承担
很多企业认为:"员工自己出的车祸,责任在肇事方,与我无关"。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法律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先垫付医疗费,然后向第三人追偿。但如果没交工伤保险,这笔钱就得企业自己先出。而且即使第三方被判赔偿,但若对方没钱赔(如本案中执行终结),企业仍需承担未赔偿部分。
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案件判了对方赔偿,但实际只拿到几万元,剩下的25万多元缺口,法院直接判给企业买单。
风险点三:调解协议不能"想当然",条款必须准确反映事实
某宁公司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在2015年与熊某、三某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中,写明"熊某伤残鉴定前医疗费已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但实际上还有大量医疗费没赔到位!这个与事实不符的条款,让企业在后续仲裁中失去了重要抗辩理由。
企业在签任何协议前,必须核实清楚事实,不能为图省事随便写。特别是涉及金额的条款,一定要与财务凭证一一核对。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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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当天必须办社保:不要等试用期结束,不要拖到月底,入职当天就要办理。工伤可能发生在上班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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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要厘清责任:如果是劳务派遣用工,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由谁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的处理流程等。本案中,虽然三某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但因与熊某无劳动关系,最终不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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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伤应急机制:一旦发生工伤,立即启动:①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②保存好所有医疗记录;③如涉及第三方责任,及时固定证据;④与员工保持良好沟通,避免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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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核查社保状态:每月检查新入职员工是否全部参保,避免遗漏。特别注意退休返聘、实习生等特殊用工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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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签订调解协议:涉及金额的条款必须与财务数据一致,宁可写"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也不要写与事实不符的固定金额。
工伤赔偿动辄几十万,而企业每年为员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可能只需几百元。为省小钱冒大风险,绝对是得不偿失。特别是中小企业,一次重大工伤可能直接导致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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