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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未实缴可能要为公司债务买单-宜城市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4 宜城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684民初335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宜城市某川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从事农业种植、水产品养殖、农副产品购销、农业科技开发等经营活动。该公司有某有资产管理公司、袁某、王某、张某等4名股东,分别持股比例为40%、25%、25%、10%,并按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该公司在经营中,雇请吴某等人长期为公司耕种田地,月工资1800元。2018年2月12日,宜城市某川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吴某结算2017年8月30日前尚欠吴某工资25200元,约定2018年秋季付清,另加2015年所欠工资1000元。此后,该公司又于2018年4月7日对吴某书面承诺2018年工资在秋季收割水稻时抵付,结清2017年工资。2018年9月30日,宜城市某川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吴某工资6000元,后未再支付,尚欠工资41800元。
另查明,宜城市某川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尚有其他多个债务案件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分别于2017年9月1日、2020年12月15日被裁定终本执行。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宜城市某川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需向吴某支付劳动报酬41800元及利息,但驳回了吴某要求股东袁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是"农民工讨薪"的普通案件,但背后隐藏着一个对企业老板极其重要的法律风险:股东认缴的出资没实际缴到位,可能要为公司债务"买单"

为什么说这是企业主必须警惕的风险?

2014年《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很多老板以为可以"空手套白狼":

但本案法院明确指出:如果股东没实际缴纳认缴的出资,当公司还不起债时,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的特殊启示:不是股东不用担责,而是原告没"证明到位"

吴某败诉的关键点在于:

  1. 他只提供了公司"过去"被终本执行的裁定书
  2. 但法院要求证明"当前"公司确实没有财产(比如最新银行流水、资产查询记录)
  3. 仅凭历史终本记录,不能证明公司"现在"真的没钱

这就像催朋友还钱,你说"他去年没钱",但不能证明"他今天也没钱"。对企业主来说,这意味着: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设立公司时别"好面子"
    别为了显示实力虚报注册资本(比如实际只需50万,偏写5000万)。认缴多少,将来可能要赔多少!

  2. 按时"真金白银"出资

    • 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出资,保留凭证(备注"投资款")
    • 避免用现金或个人账户代付,否则难以证明已出资
  3. 定期"查账"股东出资情况
    每年检查股东是否按期出资,发现未缴情况及时催告。某股东长期不出资,其他股东可能要连带担责!

  4. 遇到债务危机先"自救"
    如果公司暂时困难,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付款,避免被认定为"无财产偿债",进而牵连股东。

特别提醒:认缴制不是"免死金牌"

很多老板误以为"认缴20年"就可以永远不出资。但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有权要求未实缴股东在欠缴范围内"补上"

就像本案,虽然股东袁某、王某暂时没被追责,但只要吴某今后拿到公司"当前无财产"的新证据,仍可再次起诉要求他们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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