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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时声明债务已结清后再主张多付利息难获支持-老河口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2 老河口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0)鄂0682民初97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被告陈某原系原告老河口市万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的商户,曾租赁原告的商铺及仓库经营。2015年9月17日,原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按月息6分计息,原告于2015年10月17日向被告支付利息44000元、2015年11月17日支付利息24000元、2015年12月22日支付利息24000元、2016年1月27日支付利息24000元、2016年2月18日支付利息24000元、2016年3月29日支付利息24000元、2016年6月20日以杜某房租抵付利息26880元、2016年9月1日支付利息28492元。后因原告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被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同日,法院主持调解后,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一、万某商贸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向陈某还清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万元,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9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万某商贸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陈某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陈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按期履行,被告于2017年7月1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于2019年5月9日领取法院执行兑现款100000元。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16日黄某立代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100000元,以袁某龙房租抵付利息31000元,被告在2019年5月9日出具的收条上载明:"今收到老河口市万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及张某来个人欠款本金壹拾万元整(100000),以转款凭证为准,双方借贷已结清,无其他任何纠纷,另拾万元利息以房租抵扣办手续,不产生其他费用。"2019年5月16日被告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万某商贸公司已全部履行,双方债权债务全部了结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上述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老河口市万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9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企业自己"签字画押"确认债务已结清后,再想回头要回所谓"多付"的利息,法院基本不会支持。就像你和朋友算账,已经写清楚"两清"并签字,过几天又说"我多给了你钱",朋友当然不认,法院也不会帮你翻旧账。

为什么万某商贸公司会败诉?主要有三个原因:

1. 和解时自己埋了"雷"
在2019年5月9日的收条中,明确写着"双方借贷已结清,无其他任何纠纷"。这句话就是致命伤!企业在签订和解协议或出具收条时,经常随手写这种"已结清"的话,以为只是走个形式。但法律上,这就是你自己承认"这事到此为止"的铁证。事后想翻案?难上加难!

2. 付款没有完整证据
原告声称用房租抵扣等方式多支付了利息,但法院只认可有陈某签字的部分。其他没有签字的"房租抵扣"记录,法院认为是原告单方面记账,不能算数。这就像你借钱给邻居,只在自己本子上记一笔"已还",但没让邻居签字,打官司时自然说不清楚。

3. 踩了高利贷"红线"
双方口头约定月息6分(年化72%),远超当时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上限。企业为解燃眉之急接受高利贷,看似简单,实则埋下大隐患——多付的钱法律不保护,想追回更是难上加难。

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和解协议别乱签字
签和解协议前,务必确认三点:

付款必须留"痕迹"
无论是现金、转账还是房租抵扣:

利息别碰"高压线"
当前法律规定:

和解前先算账
在达成和解前,务必制作详细还款记录表,列明:

四、征和律师的贴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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