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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依法调减,合同约定需合理有据-阜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6 颍上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02民初862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4月,颍上某上有限公司与阜阳某阳有限公司签订了《沥青路面施工合同》以及《沥青路面施工补充协议》,约定由颍上某上有限公司承包阜阳某阳有限公司院内的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具设备。总工程款159000元,阜阳某阳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以逾期付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阜阳某阳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合同的落款处有双方加盖印章,颍上某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东签字。合同签订后,颍上某上有限公司按约定完成了施工。2023年8月25日,孙某文向陈某东的账户转款4万元。陈某东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阜阳某阳有限公司沥青施工款肆万元整。后双方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并签署了《金秋建材项目结算单》,结算合计159000元,已付金额4万元,应收结余金额119000元。因阜阳某阳有限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项,颍上某上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阜阳某阳有限公司致函要求其于2024年5月20日前支付工程尾款119000元。阜阳某阳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签收该律师函,但至今未支付该款项,故颍上某上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阜阳某阳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颍上某上有限公司支付119000元工程款及违约金(从2024年5月11日起按LPR加计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5000元;驳回颍上某上有限公司要求孙某文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几个企业极易忽视却至关重要的法律风险点,这些点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企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一,违约金约定不能"狮子大开口"。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五(相当于年利率18.25%),但法院认为这一标准过高,最终调整为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很多企业以为合同约定越高越好,实际上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建议企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应参照LPR的1.3-1.5倍设置,既起到约束作用,又不会被法院认定为"过高"而调减。

第二,个人签字务必明确身份。本案中孙某文虽然向颍上某上有限公司转账4万元,但阜阳某阳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表明其是公司员工,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孙某文个人无需承担责任。这提醒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时,若对方由个人代表签字,务必要求其注明"系某公司员工"或"代表某公司",并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同样,作为公司一方,员工代表公司签约时,也应明确标注"代表公司"并加盖公章,避免个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第三,结算单必须载明关键日期。由于本案结算单没有写明具体结算日期,颍上某上有限公司又无法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导致法院只能从律师函签收日(2024年5月1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而非颍上某上有限公司主张的2024年1月14日。企业应当养成"留痕"习惯:工程竣工后及时书面验收并签字确认,结算单上必须清晰记载工程完成日期、结算日期等关键信息,这些看似简单的细节往往是日后维权的关键证据。

第四,律师费等费用约定要明确。值得肯定的是,本案中因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包括律师费)",法院才支持了5000元律师费。企业签订合同时,务必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列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获得法院支持,避免"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情况。

给企业的行动建议

  1. 审查现有合同,将违约金标准调整至LPR的1.3-1.5倍;
  2. 所有业务文件要求对方加盖公章,员工代表公司签约时明确标注身份;
  3. 建立项目文档管理制度,确保施工、验收、结算各环节都有书面记录;
  4. 新签合同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详细列明各项费用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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