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协议约定员工承担社保费用有效-桐城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8民终47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6年5月,桐城市建设委员会出具《桐建调字第078号工人调配介绍信》,将任某分配至桐城市政某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1月8日,任某与桐城市政某有限公司签订《停薪保职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间,公司停发任某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任某的养老、医疗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均由其全额承担;公司保留任某的工资级别,但任某自谋职业,一切行为及经济责任与公司无关;协议暂定一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满前可申请延长。协议签订后,任某一直未在公司工作,但社保仍由公司代为缴纳。至2024年6月,公司共缴纳社保费用155179.91元(包括个人应缴部分46543.19元、单位应缴部分108636.72元)。公司要求任某按协议支付全部费用,任某却认为单位应缴部分不该由自己承担,双方因此打官司。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一审和二审均支持公司,判令任某向桐城市政某有限公司支付155179.91元社保费用。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好心办坏事”?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企业与员工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时,如果白纸黑字写明“社保费用由员工承担”,这个约定是有效的!企业事后可以向员工追回代缴的全部费用(包括单位该出的那部分)。
为什么这么说?法院的理由很实在:
- 停薪留职期间,员工没干活、没拿工资,企业也没义务白养人。协议里写清楚“社保你全包”,这是双方自愿商量的结果,不违法。
- 社保的“单位部分”看似该企业出,但前提是员工在上班。员工长期不干活,还让企业倒贴钱缴社保,这不公平。协议约定费用由员工承担,恰恰体现了“谁受益谁买单”的朴素道理。
- 关键点在于:协议必须写得明明白白!本案中,协议直接写明“社保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还约定了停职期限和延期规则,所以法院认账。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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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要“细”,别怕啰嗦
停薪留职不是口头说说就行!必须签书面协议,像本案一样,把社保、工资、责任归属等全写清楚。比如:- “停职期间,社保个人部分+单位部分均由员工承担”;
- “协议到期后如需延期,必须提前30天书面申请”;
- “员工自谋职业期间,任何事故公司不负责”。
模糊的约定(比如只说“按公司规定”)等于埋雷,日后容易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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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查岗”,别让协议过期
本案协议只签了一年,但员工停职到2024年,公司却没及时补签新协议。幸好原协议有效,但万一员工中途“消失”,企业可能白白垫付多年社保。建议:- 每年检查一次停职员工状态;
- 到期前主动联系员工续签或终止协议;
- 保留好缴费凭证、沟通记录,这些都是打官司的“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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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法定义务”吓住,关键看“实际关系”
很多人以为“企业必须缴社保”是铁律,不能商量。但法院说得很透:社保义务源于“员工实际干活”。员工长期不上班,劳动关系名存实亡,这时约定费用由员工承担完全合理。企业别因怕“违法”而不敢签协议,但一定要确保协议符合“真实情况”——员工确实没提供劳动!
总结: 停薪留职本是企业给员工的“人情”,但绝不能变成企业的“坑”。签协议时多花1小时写清楚,能省下未来几年的官司钱。尤其提醒创业公司和中小企业:别省协议审核的钱,一次疏忽可能损失十几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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