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保修期应从供货结束计算而非工程竣工-东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浙0783民初253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4月8日及2020年9月18日,被告海某建设集团因承建扬州中海093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期、三期工程需要混凝土陶粒隔墙板,分别与原告天长某霖公司签订《混凝土陶粒隔墙板采购与安装合同》各一份,均约定:合同总金额暂定155万元,最终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签订合同时预付15%材料款,月结65%工程量,安装结束一个月内付至95%,余款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无质量问题30个工作日内结清;若逾期付款,经催告后需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金额的1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2021年1月及2021年10月9日,双方对一期、三期工程货款进行结算,确认一期货款1108709元、三期货款1361655元,总货款2470364元中5%即123518.2元为质保金。被告已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全部款项。2023年10月11日,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三日内支付质保金。
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2351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3518.2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1日起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日,违约金总额不超过12351.8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三招避免"质保金"纠纷
1. 保修期起算点必须写清楚,别让法院替你决定
本案中,双方对"保修期何时开始"争执不下:原告认为结算后就该算保修期,被告坚持要等整个工程验收完。法院最终认定:买卖合同中保修期应从供货结束(即货款结算)开始计算,而非工程整体竣工。很多企业签合同时直接套用模板,写"保修期两年"却不注明起点,一旦发生纠纷就吃大亏。
✅ 行动建议:
- 如果是纯货物买卖(如建材、设备),明确写"保修期自货物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若需与工程整体挂钩,必须注明"保修期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划重点:别让"工程竣工验收"成为拖延付款的挡箭牌!
2. 质量问题≠能直接扣钱,证据链缺一不可
被告辩称"隔墙板有质量问题,质保金已用于维修",但法院直接驳回,要求其另案起诉。为什么?企业发现货物质量问题时,必须同时做到三点:
① 立即书面通知供应商(留存快递记录);
② 拍照、录像固定问题证据;
③ 找第三方机构出具维修费用评估报告。
本案中被告既没通知原告维修,也没提供维修凭证,法院自然不支持扣款。
✅ 行动建议:
- 收到货物后立即验收,发现问题24小时内发《质量异议函》;
- 维修前必须让供应商现场确认,否则法院会认定"你单方面说了不算"。
3. 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超过LPR四倍法院不认
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违约金"(相当于年化18.25%),但法院直接砍到LPR四倍(目前约15%)。很多企业以为违约金写得越高越有威慑力,其实超过实际损失30%的违约金,法院大概率会调低。本案更踩了大坑:违约金总额设了"10%上限",导致最高只能拿1.2万元,远低于实际损失。
✅ 行动建议:
- 违约金建议写"LPR的1.3-1.5倍",既合理又易获支持;
- 绝对不要设总额上限!本案因设了10%上限,原告少拿近10万元违约金。
企业自查清单(马上就能用)
▢ 合同中的"保修期"是否标注具体起算日?
▢ 质量问题处理流程是否约定"先通知、后维修、再扣款"?
▢ 违约金条款是否去掉"总额上限"且不超过LPR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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