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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合同时务必锁定合同主体,口头约定难抵书面责任-六安加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含山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503民初365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5月17日,六安某龙服饰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含山县环峰镇某语服装厂作为乙方签订《成衣加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202LJK021-282款童装棉衣,订单数20895件,单价10.5元/件,交货时间为2020年6月13日,面辅料由甲方提供。同日,双方与晏某、庙某签订《第三方担保协议书》,约定晏某、庙某为某语服装厂的合同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六安某龙服饰有限公司向庙某交付全部面辅料,庙某在领料单签字确认。2020年6月13日交货期届满,六安某龙服饰有限公司代表许某飞前往庙某处提货未果,后续多次通过电话、微信沟通交货事宜均无结果。庭审中,各方均认可:缔结合同时口头约定由晏某、庙某实际负责加工,履约中也是庙某直接对接六安某龙服饰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含山县环峰镇某语服装厂需向六安某龙服饰有限公司交付20895件童装棉衣;支付违约金109698元;晏某、庙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六安某龙服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合同主体不清=企业自埋"雷"

这个案例看似是"货没交成"的简单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最常见的 "合同主体陷阱" :明明是晏某、庙某在干活,最后担责的却是某语服装厂,而担保人晏某、庙某还得连带赔钱!为什么?关键就两点:

1. 口头约定等于"纸老虎",书面合同才是"铁账本"

企业总爱说"咱们都是熟人,口头说好就行"。本案中,各方都承认"实际加工人是晏某、庙某",但法院依然认定:合同签字盖章的甲方(六安某龙服饰有限公司)和乙方(某语服装厂)才是法律上的责任主体。口头约定再热闹,没写进合同就是无效证据!当庙某不交货时,六安某龙服饰有限公司只能找某语服装厂要说法,而某语服装厂若没钱赔,企业就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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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担保协议是"救命绳",没它索赔难上天

本案六安某龙服饰有限公司能同时向晏某、庙某要钱,全靠《第三方担保协议》!但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嫌麻烦:"对方是熟人,要啥担保?"结果一旦出事,只能对着空壳公司干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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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据不全=自认倒霉,微信记录也能当"呈堂证供"

被告辩称"没收到原料""对方没催货",但法院为啥不信?因为六安某龙服饰有限公司拿出了领料单签字+微信催货记录,而被告只有嘴说没证据。法律不看谁嗓门大,只看谁证据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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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风控"三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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