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合同实际施工人难向发包方追讨工程款-合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91民初3005号、(2020)皖01民终422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肥东某运输有限公司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北、金寨路东的别克大厦项目运送土方,该项目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为发包方,中铁某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案外人颍淮公司先后与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项目施工协议书》各一份,作为承包方承包别克大厦工程。李某某系颍淮公司的代理人。
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某、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监理方工作人员共同确认至2017年10月28日,运送土方量(加上桩基施工)为4679立方。
2017年12月27日,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会议纪要显示:明确姜某某之前土方出土的结算问题交由李某某负责解决。(负责明确实际出土量;具体结算价格;与姜某某实际对接解决)。2018年1月21日,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会议纪要显示:明确之前姜某某土方出土的结算放至整个土方挖运完毕接受后进行土方量总决算时再进行清算。会议明确了在颍淮公司将235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打入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后,对之前李某某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遗留问题将由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从之前李某某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支付,李某某再凭此支付的单据与颍淮公司进行审核清算。2018年1月31日,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会议纪要显示:颍淮公司确定"别克大厦"项目土方外运价格按照64元/立方打包价与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最终结算,双方不再另行计费。
2017年12月29日,李某某与肥东某运输有限公司制作《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兹有我姜某某对别克大厦前期出土方量为9000方,合计总金额为55万元。今委托代表人王正岗,身份证号3401111982××××××××全权代表我本人与别克大厦项目总承包代表李某某于2017年12月29日将上述土方金额全部结清,双方在别克大厦项目工程中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本人承诺在上述金额结算到账后,本人及我公司不再跟别克大厦项目工程有任何关系,如有违约则由我本人及我公司肥东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双方约定上述费用于2017年12月29日打入我公司姜某某账号徽商银行蜀山支行……。备注:以上工程款因过节,双方协定2018年1月5日之前结清,如未兑现,按1万方土方计算"。
肥东某运输有限公司在庭审后认可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的工程量4679立方。一审法院采信土方运输单价61.11元/立方,总计工程款应为285933.69元。
一审判决李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肥东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5933.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肥东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肥东某运输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要求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没有书面合同和充分证据,实际施工人难向发包方追讨工程款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实则蕴含着重要的法律风险警示:没有书面合同和充分证据,实际施工人很难向发包方追讨工程款。
很多施工企业老板可能都有这样的想法:"活是我干的,钱就应该给我,不管是谁发包的项目,最终都是发包方受益,他们应该付钱。"但现实情况是,法律讲究"合同相对性"原则——简单说,就是你跟谁签合同,就只能找谁要钱。除非你能证明发包方还欠着承包方的钱,否则发包方没有义务直接给你付款。
本案中肥东某运输有限公司吃亏在三点:
第一,关键证据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 李某某与肥东某运输有限公司签的《协议书》只有复印件,法院无法确认9000方土方量是否真实。而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却有三方签字确认的4679方土方量记录。在打官司时,"谁主张,谁举证",肥东某运输有限公司拿不出有力证据,只能吃哑巴亏。
第二,混淆了"让处理"和"代表"的区别。 肥东某运输有限公司认为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会议纪要显示"让李某某处理姜某某的土方结算",就等于李某某是代表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但法院认为,"让处理"不等于"是代理人",李某某始终是颍淮公司的代理人,而不是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员工或代表。
第三,无法证明发包方欠付工程款。 作为实际施工人,如果想跳过承包方直接向发包方要钱,必须证明发包方还没付清承包方的工程款。但本案中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了证据,表明他们与承包方已经就土方工程进行了结算(64元/立方打包价),肥东某运输有限公司无法证明发包方还欠钱。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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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无论是作为总包方还是分包方,一定要与对方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单价、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关键条款。不要因为"关系好"或"着急开工"就省略这一步。口头约定在法庭上很难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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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施工过程记录:每天的施工量、材料使用情况、各方签字确认的记录都要保存好。特别是工程量确认单,一定要有发包方、监理方、承包方三方签字。本案中如果肥东某运输有限公司有三方签字确认的9000方土方量记录,结果可能会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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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钱从哪里来":在进场施工前,一定要弄清楚项目的资金来源和付款流程。如果是分包项目,要确认总包方与发包方的合同关系,了解发包方是否已经付过款。不要稀里糊涂地施工,最后发现总包方跑路,发包方又不认账。
特别提醒建筑施工企业:如果你是"实际施工人"(就是真正干活的那方),想向发包方追讨工程款,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你与发包方没有直接合同关系;(2)发包方确实还欠着承包方的工程款。如果不能证明第二点,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你直接向发包方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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