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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解除后原债权人仍有权追讨货款-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1 新郑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780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河南某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新郑市某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石材购销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购买石材,合同价税合计120510元。某甲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至2022年10月17日分三次向某乙公司供应石材,货款总额为95727.59元。某甲公司已向某乙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多次催要货款。

某乙公司辩称,某甲公司已于2023年5月9日将95727.59元债权转让给河南某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证据显示,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确实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某甲公司将对某乙公司的债权95727.59元转让给某丙公司,条件是某丙公司需将房产变卖后按比例支付受让款。

但后来因某乙公司不同意以房抵债方案,债权转让协议目的无法实现。2024年4月17日,某丙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明已与某甲公司协商解除债权转让协议,相应债权仍由某甲公司享有。该《情况说明》于2024年6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给某乙公司指定的代收人马某里。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95727.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6955.8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1.5倍自2022年11月10日起计算;以18771.7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1.5倍自2022年12月9日起计算)。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债权转让不是"一锤子买卖",如果转让协议被解除,原债权人还能回来要钱!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一旦把债权转让给别人,这笔账就跟自己没关系了。但本案中,某甲公司虽然与某丙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但因条件未达成(某乙公司不同意以房抵债),协议被解除,债权又回到了某甲公司手里。法院明确指出:"债权转让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已协商解除该债权转让协议",所以某甲公司仍有权向某乙公司要钱。

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呢?

  1. 债权转让要谨慎,解除条款要明确
    如果你打算把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方,一定要在协议中写清楚: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转让?解除后债权如何处理?就像本案中,某甲公司和某丙公司约定"将郸城*园三期***房子变卖后支付",但没写清楚如果房子卖不掉怎么办。结果因条件未达成,转让失败,还得自己追讨。

  2. 债权转让通知要到位,解除通知更要到位
    本案中,某丙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后,特意通过EMS邮寄给某乙公司指定的代收人,这一步很关键!法院认可了这一通知行为。企业要注意:债权转让和解除都必须正式通知债务人,保留好证据(如邮寄凭证、签收记录)。

  3. 别以为"签了转让协议就万事大吉"
    某乙公司以为债权已转让就不用付钱了,结果还是被判付款。企业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别急着"甩手不管",要确认转让是否有效、是否已被解除。特别是当转让附有条件时(如本案的"以房抵债"),更要盯紧条件是否达成。

  4. 发票、送货单这些"小事"千万别马虎
    本案中,法院通过比对发货单、增值税发票和债权转让协议上的金额(都是95727.59元),确认了欠款数额。很多企业觉得开票、签收是小事,但打起官司来,这些就是"铁证"!送货时一定要让对方签字,发票信息要准确。

  5. 逾期付款利息不是"吓唬人"
    法院支持了按LPR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合同没写清楚违约金?没关系,法律规定了标准!企业签合同时,最好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计算方式,既保护自己,也避免争议。

特别提醒: 债权转让不是"万能解债药"。如果第三方没能力收款(比如本案的"以房抵债"方案行不通),反而会拖长回款时间。不如自己做好合同管理,按时结算、及时催收,把风险控制在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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