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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困难解雇员工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仙桃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仙桃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1)鄂9004民初47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6月6日,印某与湖北某德勒乳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处从事化验室工作。同时该公司未为印某缴纳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企业养老保险。2020年6月30日,湖北某德勒乳制品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公司近期停工停产的函告,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全面停产,现有员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工资考勤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印某的每月平均工资为6312.20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湖北某德勒乳制品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印某经济补偿金6312.20元,但驳回了印某要求补缴社保的请求(理由后面会详细解释)。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避免“赔了钱又丢人”的风险?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企业因为经营困难要裁员,但没处理好“分手费”,结果被员工告上法庭。法院明确告诉企业——经营困难不是逃避补偿的借口! 只要你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按员工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工作满1年,就付1个月工资)。

但为什么法院驳回了补缴社保的请求?因为社保问题(比如没交养老保险)属于社保局的“地盘”,法院管不了。员工应该直接找社保部门投诉,而不是告到法院。很多企业栽跟头就栽在这儿:

总结一个大实话: 企业裁员像“分手”,钱给到位、手续走正规,才能好聚好散。否则,小疏忽可能变大赔偿——本案中某德勒公司就因程序不合规,多赔了本可协商减少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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