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违约金过高将被法院调减-汉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419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被告王某于2015年开始租赁原告湖北省汉川某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铺。2023年9月30日,双方续签了一份《卖场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汈东农场街道村西正街45号DSO21汉川楼号**号铺位租赁给乙方;计租面积为142.6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每平方米日租金0.8元;每天每平方米日物业管理费0.04元;每平方米日经营管理费0.76元;被告须于每个付款周期(每3个月一付)的10日前将当期租金、物业管理费及经营管理费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未能按时缴清费用,每逾一日,原告按未缴纳金额的千分之三向被告收取违约金;被告逾期支付超过20日,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被告已交纳的各项款项(含履约保证金、商品质量保证金等),原告有权不予退还;被告需交纳履约保证金6417元,商品质量保证金3000元;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并支付等同于2个月租金等费用的违约金。
原告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19日通过微信通知案外人张某烟(王某前妻)缴费,张某烟于5月16日回复"我那个不准备搞了,准备撤场,准备退的",原告工作人员告知其"那你直接找招商的去办个撤场",张某烟回复"我这个质保金和违约金刚好是可以抵扣房租的"。其后,王某自行撤场。
2024年5月31日,原告向王某邮寄《解除租赁合同催缴租金限期腾退通知书》,王某于6月1日签收。
另查明,王某于2015年至2021年期间共计缴纳履约保证金5989元、商品质量保证金3000元。
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实际欠付各项费用合计10991.06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1. 确认《卖场租赁合同》自2024年6月1日起解除;2. 王某向湖北省汉川某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费用10991.06元;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违约金、垃圾清理费等)。
三、核心观点:合理设置违约金条款才能有效保障企业权益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合同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并不等于法院一定会支持的赔偿金额。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在合同里写上"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就能高枕无忧,殊不知这种"狮子大开口"的条款反而会让企业"竹篮打水一场空"。
具体来看,本案中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这相当于年化利率高达109.5%(0.3%×365天)。这种明显过高的标准,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只支持了用王某已缴纳的8989元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违约金,而驳回了原告按合同计算的高额滞纳金请求。
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3个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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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要"接地气",不能"上天"
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应当与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相当。一般来说,年化24%以内的违约金(约日利率0.065%)比较稳妥。如果确实可能产生高额损失(如商业地产空置损失),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损失计算方式(如"按日租金的两倍计算"),并保留相关证据。记住:法院只保护"合理范围内"的损失补偿。 -
保证金是"保险绳",要提前系好
本案中,虽然高额违约金没被支持,但法院用"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方式保障了原告部分权益。企业出租房屋时,一定要设置合理的保证金(通常1-3个月租金),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承租人原因提前解约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这样即使对方跑路,也能用保证金抵扣部分损失。 -
费用主张要"留证据",不能"凭感觉"
原告主张的4000元垃圾清理费被驳回,就是因为没提供付款凭证或现场照片。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养成"留痕"习惯:催款用微信要截图保存,维修费用要开发票,清理垃圾要拍视频并让对方确认。没有证据的主张,再合理法院也难以支持。
特别提醒:当租客说"我要撤场了"时,千万不要简单回复"那你去办撤场",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正确的做法是:立即书面告知对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提前两个月申请并支付违约金,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并保留送达证据。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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