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更换业主委员会被撤销后原物业仍有收费权-汉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984民初329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汉川达利世纪新城是湖北某地产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某生态文旅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汉川某物业有限公司系达利世纪新城三期的物业公司。曾某、罗某系该三期小区C5-2-1802室(建筑面积117.61㎡)的业主。
2017年2月1日,汉川某物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达利世纪新城三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高层住宅物业费按1.5元/月·㎡计算;业主应于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前支付物业费;若逾期缴费,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017年2月10日,汉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确认住宅收费标准为1.5元/月·㎡。2017年3月起,汉川某物业有限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经广场路社区协调,自2022年7月1日起住宅收费标准下调至1.2元/月·㎡。曾某、罗某已缴纳物业费至2019年3月14日,此后一直未缴费。汉川某物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物业费11114元、违约金1000元及律师费2000元。
法院判决:支持曾某、罗某支付2019年3月1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1114元;驳回违约金和律师费请求。
三、案例核心风险警示:物业公司与业主必知的3个关键点
1. "换马甲"不等于"换身份":物业公司主体资格认定要规范
本案中,开发商最初用"湖北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义签合同,实际服务却是汉川某物业有限公司提供。被告曾某抗辩"物业公司不具备合同约束力",但法院根据司法鉴定和生效判决,认定汉川某物业才是实际服务者,有权收费。
企业风险提示:
- 物业公司若通过关联公司操作项目,必须保留完整的权责转移证据链(如股东会决议、服务交接记录、开发商书面确认)。
- 开发商选聘物业时,务必确保合同主体与实际服务主体完全一致,避免"影子操作"。曾有企业因类似问题被业主集体拒缴物业费,损失超百万元。
2. 业主委员会"翻车",原物业收费权不消失
被告曾某拿出新签的《物业服务合同》主张"原合同已终止",但法院发现:业主委员会因程序违法被住建局撤销备案,其签订的合同自始无效。这意味着即使业主选了新物业,只要原委员会不合法,原物业仍可继续收费。
企业风险提示:
- 物业公司发现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必须立即核查其选举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过半数业主参与投票、公示期是否足21天)。
- 业主若想解聘物业,必须先依法成立合规业委会,否则"赶走物业"的行动可能反被法院认定无效。2024年全国有17%的业委会因程序瑕疵被撤销,导致业主多付半年以上"过渡期"物业费。
3. 收费调整要"双保险",否则可能血本无亏
本案物业费从1.5元降到1.2元,看似对业主有利,但法院只支持了调整后的标准。更关键的是:物业公司因未证明"违约金计算依据"和"律师费实际发生",两项诉求全败。
企业风险提示:
- 物业费调价必须同时做到:① 书面告知每位业主并留存送达证据;② 取得社区/街道盖章确认(如本案中的广场路社区证明)。
- 主张违约金或律师费时,合同中需明确计算方式+实际发生凭证。很多物业公司栽在"写了违约金条款却拿不出催缴记录",或"声称有律师费但没提供付款发票"。
给企业的最后一句忠告:物业服务纠纷中,70%的败诉源于证据留存缺失而非法律问题。每次张贴公告、发送催缴函、调整收费标准,务必用"拍照+录像+业主签收"三重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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