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必须严格遵守,逾期将承担违约责任-阜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民终86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颍上某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经营混凝土加工、销售及铺设等。2021年10月26日,颍上某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乙方)与中闻某设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约定由中闻某设有限公司从颍上某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处购买混凝土,供应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的"某地都会澜岸"工程全标段,合同中对原材料种类、名称、单价、质量要求、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货款结算与支付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载明:交货地点为安徽省阜阳市沙河路与清河路交叉口西南角都会澜岸项目;乙方派驻现场代表为杨某强;交货方式为货到工地后,由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仅对乙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混凝土到场时间和事件进行确定,不作为甲乙双方付款结算的凭证依据;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为武某、张某,两人签字方为有效;小票必须每月月底进行复核预结形成月供货核算单,以对本月的混凝量进行核实;结算数量以甲方指定签收人和乙方指定送货人共同签字的签收单为准,已办理阶段性结算,制作了月供货核算单的,以月供货核算单为准;次月25-26日办理完成上月的对账结算,如未按时完成则顺延至下月15日前一并结算,最迟不得延后超过3个月,以甲方另行审核认定的对账单为准,过程及最后费用结算均由(现场项目经理、财务、经营负责人)共同签署确认后方可生效,没有办理费用结算的甲方不予认可;货款支付方式为乙方垫资6个月或垫付四万方混凝土,两个付款节点哪个先到以哪条为准(计算时间从第一次基础垫资开始计算),到节点后付已供货款的60%,以后每两个月付一次款付至已供混凝土总货款的65%,全部楼栋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付至总货款的75%,剩余货款在全部楼栋主体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无息支付总货款的95%,剩余5%在95%支付完成后3个月内无息付清。双方约定总工期(总工期起算点:甲方全部楼栋施工许可证下发之日)三年,如三年内没有完成该项目甲方拖欠乙方的货款应在第四年的第二个月付清全部货款;如甲方未按约定付款,应自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项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活期存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双方签订上述协议后,颍上某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29日开始向中闻某设有限公司供货,颍上某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为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送货义务,向法院提交了自2021年5月份至2023年7月份的中闻某设有限公司每月的用砼结算单(下称结算单),结算单载明有日期、浇筑部位、标号、是否泵送、方量、信息价、优惠点、另加、单价及总计等信息,结算单上均有中闻某设有限公司指定货物签收人张某或武某签名,结算单载明:2021年5月-2023年7月颍上某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中闻某设有限公司累计供货方量为58468.4,累计总计为30932303.28元,累计付款18500000元,尚欠款12432303.28元。
颍上某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为证明双方在结算单中对中闻某设有限公司已付货款金额计算错误,应为1760000元,而非1850000元,向法院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转账记录9张,载明自2022年1月26日至2023年4月28日中闻某设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累计共17600000元。中闻某设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只能证明中闻某设有限公司的已付款数额已达到1760000元,但不能证明中闻某设有限公司的已付款金额仅为1760000元。中闻某设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提交除上述已付款项之外支付货款的相关证据。
中闻某设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称因公司人员离职情况严重,现无法确定具体方量,亦无法提供相关付款凭证。
法院最终判决:中闻某设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颍上某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3332303.28元及违约金(两部分:1、以4217688.8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2023年8月1日止;2、以12075726.72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上述两部分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活期存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案例核心观点分析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几个致命误区,值得所有企业老板和财务负责人高度重视。
误区一:认为"项目进度延迟"就可以不按合同付款
中闻某设有限公司在上诉时声称,因为项目三年内没完成,所以按合同约定"应在第四年的第二个月付清全部货款",付款时间还没到。但法院明确指出,合同中约定的"垫资6个月后付60%"等阶段性付款节点,一旦逾期就构成违约,不能因为整个项目延期就免除前期的付款义务。
企业防范要点:合同中的每个付款节点都是独立的,即使项目整体延期,也必须按约定支付已到期的款项。千万不要抱着"反正项目没做完,晚点付也没事"的侥幸心理,这会让你多支付一大笔违约金!
误区二:不保存付款凭证,想当然认为"我付过款了"
中闻某设有限公司坚称已付款1850万元,比颍上某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认可的多付了90万元。但当法院要求提供证据时,他们拿不出转账记录,只说"我们付过"。结果法院只认1760万元已付款,让他们白白多付了90万货款。
企业防范要点:
- 每笔付款后立即保存银行回单、转账截图等证据
- 建立专门的付款档案,不要因为"财务人员离职"就丢失记录
- 定期与供应商核对账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记住: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你说付过但拿不出证据,在法律上就等于没付!
误区三:以为继续供货就等于认可延期付款
中闻某设有限公司辩称:"如果真违约了,为什么对方还在继续供货?"但法院明确表示,供应商继续供货不代表放弃追讨前期欠款的权利。就像你去饭店吃饭,不能因为后面上了新菜,就不用付前面吃过的账单。
企业防范要点:即使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也不代表他们放弃追讨前期欠款的权利。该付的钱一定要按时付,不要用"对方还在供货"来麻痹自己。
特别提醒:发票问题也能影响违约金计算
二审法院调整违约金起算时间,部分原因就是颍上某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开具全部发票。最终法院只让中闻某设有限公司对"未开发票部分"的欠款支付违约金。
企业防范要点:
-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具发票
- 留存发票交付证据(如签收记录)
- 如果对方迟迟不给发票,要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
给企业的三个实用建议:
- 合同签订时:明确每个付款节点的具体计算方式,避免"垫资6个月"这类模糊表述,最好写明具体日期或可量化的条件。
- 合同履行中:建立"合同履行台账",专人跟踪每个节点,提前一周提醒财务准备付款。
- 争议发生时:不要等对方起诉才找证据,发现付款可能逾期时,立即整理相关记录并与对方协商。
企业经营中,90%的合同纠纷都源于对付款节点的忽视。别让本该赚的钱,因为不懂法律而变成了违约金!记住:按时付款不是"讲义气",而是避免法律风险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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