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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未完成的工程款不能直接强制执行扣划-肥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肥西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民终375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合肥某鑫有限公司与安徽某皖公司、司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肥西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安徽某皖公司因其承建的"肥西县金寨南路安置点"工程欠付合肥某鑫有限公司商品砼货款7834561.61元是事实,安徽某皖公司自愿于2020年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若逾期付款,则安徽某皖公司自愿自2018年5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未付款的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因安徽某皖公司与司某未按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义务,合肥某鑫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予以执行立案。执行过程中,2020年3月30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某皖公司工程款1080万元,并于2020年3月31日向庐江某投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年4月20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某皖公司在庐江某投有限公司应得工程款1080万元。2020年6月1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某皖公司在庐江某投有限公司应得工程款1080万元,并于2020年6月2日扣划庐江某投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080万元。

2020年6月9日庐江某投有限公司以其目前没有向安徽某皖公司付款义务,更无付款行为;且安徽某皖公司在庐江某投有限公司也无到期债权的情形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但被法院驳回。另查明,安徽某皖公司中标庐江某投有限公司磙桥安置房项目一期工程施工(三标段),并与庐江某投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89630889.66元,该工程于2017年3月竣工,庐江某投有限公司自认已付安徽某皖公司工程款16958万元。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肥西县人民法院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9年1月28日至2020年5月21日,共计11个案件向庐江某投有限公司送达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扣留等执行措施。庐江某投有限公司与安徽某皖公司合同约定审计最终完成后支付至最终审核价款的95%,目前双方并未完成审计。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不得执行(扣划)庐江某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万元,驳回庐江某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驳回合肥某鑫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工程款未完成审计前,不能直接认定为"到期债权",也不能直接强制执行扣划第三方企业账户资金

为什么庐江某投有限公司能成功要回被扣划的1080万元?关键在于以下三点:

  1. 审计未完成,债权不明确
    庐江某投有限公司与安徽某皖公司的合同明确约定"审计最终完成后支付至最终审核价款的95%",而双方尚未完成审计。这意味着安徽某皖公司对庐江某投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债权、债权金额是多少都不确定。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安徽某皖公司对庐江某投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

  2. 账户资金属于账户所有人
    银行里的钱就像存在你家的钱包里一样,即使你可能欠别人钱,但在欠款金额确定前,别人不能直接从你钱包里拿钱。1080万元是在庐江某投有限公司的账户名下,属于庐江某投有限公司所有,不能因为可能欠工程款就被直接扣划。

  3. 他人提出异议,法院不应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当第三方(如本案中的庐江某投有限公司)对债权有异议时,申请执行人(如合肥某鑫有限公司)如果想强行执行,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权确实存在且金额明确。本案中合肥某鑫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所以法院驳回了其请求。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合同签订要明确
    作为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工程结算方式和时间节点。如果是政府项目,要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避免因结算方式不明确而被随意执行。

  2. 及时推进审计工作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主动推进审计工作,避免因审计拖延导致资金被冻结或扣划。同时,保留好所有审计过程文件,作为日后可能的争议证据。

  3. 收到协助执行通知要谨慎
    当您作为第三方收到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通知时:

    • 首先确认是否存在明确、确定的到期债权
    • 如债权不明确或有争议,应在规定期限内(通常是15天)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
    • 不要因为害怕法院而盲目配合执行,否则可能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4. 建立专门账户管理
    对于可能涉及多起执行案件的企业,建议对不同项目的资金设立专门账户管理,避免因一笔款项问题导致整个公司资金被冻结。

  5. 关注政策变化但不盲目依赖
    本案中合肥某鑫有限公司引用了住建部关于"不得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通知,但法院认为该通知不适用于已竣工多年的项目。企业在引用政策文件时,要准确理解适用范围,不能断章取义。

作为企业经营者,要记住: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利,但前提是您要主动行使这些权利。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时,及时、正确地提出异议和诉讼,是维护企业利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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