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单签字模糊表述可能导致企业承担额外费用-肥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民终357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安徽某建公司中标获得肥西县某镇草岗社区安置点2#、4#、18#、22#工程的施工资格。2007年3月28日,肥西某镇政府与安徽某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某镇草岗社区安置点2#、4#、18#、22#,承包范围为招标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土建安装及装饰工程,开工日起为2007年5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4月28日,合同价款为9786477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招标单位批注的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量1000元以上的经济签证;工程结束付至50%,次年同期付30%,再次年同期付清余款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安徽某建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任务,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2019年5月22日,肥西县审计局作出《退审通知》,载明案涉工程合同存在条款歧义,影响工程造价确定,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因案涉工程最终价款一直未能确定,且对于工程延期损失等事项双方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导致工程价款未能支付完毕。肥西某镇政府已向安徽某建公司支付工程款9210000元。
一审法院应安徽某建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鉴定结论为10270986.82元。经核算,肥西某镇政府尚欠安徽某建公司工程款1060986.82元。
法院最终判决:肥西某镇政府支付安徽某建公司工程款1060986.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7月9日起计算),并支付鉴定费55000元;驳回安徽某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肥西某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案例核心:工程签证单上模糊签字可能让企业"买单"
这个案子看似是政府和建筑公司之间的普通工程款纠纷,但背后隐藏着一个非常普遍且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工程变更签证单上的签字确认不明确,导致企业日后承担额外费用。
我们来看看肥西某镇政府是怎么"掉坑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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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属实"四个字惹的祸:在签证单上,肥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签字写的是"经现场研究,同意打井"和"情况属实,请审计确认",但没有明确表示"仅认可打井费,不认可蓄水池费用"。结果,当安徽某建公司主张三个蓄水池的费用时,法院认为既然你签了字,又没有特别说明排除蓄水池,就应该视为全部认可。最终,2.6万余元的蓄水池费用要由肥西某镇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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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签字"的连锁反应:同样的问题还出现在人工费和工期补偿费上。肥西某镇政府认为这些费用在初审时已经计算过,属于重复计算,但因为当初没有在相关文件上明确注明"此为最终确认金额,不再调整",导致法院采信了鉴定机构的意见,又多付了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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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不同法律关系:肥西某镇政府还试图从工程款中扣除20万元借款的利息,但法院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一个是借贷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想省事把不同事情放一起处理,结果利息没扣成,还得额外支付工程款。
给企业的实用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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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前先"划清界限":在工程签证单、变更单等文件上签字时,务必写清楚"仅认可XX项目,不包括XX部分"。不要简单写"情况属实"或"同意",这种模糊表述在日后纠纷中对自己非常不利。建议固定格式:"经核实,同意增加工程量XX,费用XX元,不包括XX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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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要牢记:如果你认为某项费用不该付,必须保留当初拒绝确认的证据。比如在签证单上明确标注"此费用有异议,需进一步核实",并让对方签收。不能等到打官司时才说"我当时没同意",因为法院只看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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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不同款项,别混为一谈:工程款、预付款、借款等要分开管理,各自有独立的合同和支付凭证。像本案中,如果20万元是明确约定的借款,就应当另签借款合同,不要指望能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否则容易引发额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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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结算,别拖"陈年旧账":这个工程2008年就完工了,拖到2019年才打官司,11年间物价、人工成本都变了,证据也难找。企业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结算,避免"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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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要"有理有据":如果对工程造价鉴定有异议,不能只说"我觉得不对",而要提供具体数据和专业理由。像本案中,肥西某镇政府说人工费重复计算,却拿不出证明重复的证据,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一个小小的签字,可能让你多花十几万;一个模糊的表述,可能让你输掉整场官司。 工程领域纠纷多发,关键就在这些细节上。企业老板们千万别觉得"都是熟人,简单签个字就行",正是这些"简单"的签字,往往埋下了未来纠纷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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