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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未核实房源真实性导致客户被骗中介公司需担责-巢湖中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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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81民初595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1月30日左右,原告看到被告荚某在微信群中发布巢湖市旗山风景三期120平米回迁房卖房公告后与荚某联系,荚某带原告去了旗山风景小区看了房子的位置,但因为房子在建便未到房子里面去,并给原告看了案涉房屋安置协议和房屋移交证明。后原告有意购买该房屋,2019年1月31日,何某向荚某转账8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2019年2月2日,经被告荚某介绍,杨某作为卖方(甲方),靳某、何某作为买方(乙方),某公司作为中介方(丙方),在某公司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合同末尾的签约地址载明为"巢湖市某房产中介公司",乙方处有靳某签名,丙方处加盖了某公司的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张某在经办人处签名,甲方处有杨某之子杨某某及"杨某"签名,被告荚某未在合同上签字。被告储某自认甲方处"杨某"签名为其代签,称其受杨某委托代签,并向本院提交杨某向其出具的委托书一份,委托书载明"本人委托储某代理我爸杨某代签出售旗山风景协议一事,此房款由杨某全收,委托人:杨某。"但储某未在《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末尾甲方"委托代签人"处签名。该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巢湖市××期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房屋产权所有人杨某;成交房价570000元,签订合同时付购房定金80000元,另于2019年2月3日前付300000元(包括定金),余款270000元分二次性付清,第一次于拿钥匙时付240000元,尾款30000元在房产证下来时一次性付清;中介服务费9170元由乙方支付等。合同注明:因甲方此房为回迁房,选房时由乙方自选,甲方此房为选房号转让。原告于诉状中自认签订上述合同后收到被告某公司移交的房屋移交证明、安置协议等原件。

2019年2月2日,杨某向靳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靳某购房款计人民币30万元整。"该收条"今收人"处亦有"杨某"签名。原告庭审中自认荚某所收8万元包含在该收条30万元之内。2019年2月3日,靳某向杨某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并备注"购房款"。2019年4月6日,杨某向靳某出具未写明出借人的制式借条一张,载明借款5万元。2019年4月22日,杨某向靳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靳某4万元整"并签字捺印。2019年5月3日,杨某向靳某出具未写明出借人的制式借条一张,载明借款35000元。2019年6月1日,靳某向杨某转账5000元并备注"购房款"。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靳某向杨某微信转账六笔合计30000元。2019年6月10日,杨某向靳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靳某人民币1万元整。"并附纸载明:"购房款已清。房子面积120平米,办房产证余款3万元,办证付清,办证没有任何附加费用。"

2023年,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法院认定2019年2月2日,杨某谎称将杨某名下位于旗山风景的回迁房卖给被害人靳某、何某,与靳某、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指使他人冒充杨某身份并在合同上签字,骗取购房款52.5万元。判决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责令杨某退赔被害人靳某、何某人民币52.5万元。靳某、何某至今未收到退赔款项。

法院判决结果: 巢湖市某公司和荚某需在杨某不能赔偿的78750元(即总损失52.5万元的15%)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荚某需返还3.5万元中介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买房被骗,但最关键的是——中介公司以为自己只是"盖章签字"的旁观者,结果却要为骗子的诈骗行为"买单"

许多企业(尤其是中介服务机构)常犯的错误是:以为只要促成交易、收了中介费就万事大吉。但这个判决告诉我们:中介不是"盖章机器",而是风险把关人

企业需要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1. "我以为是真"不是免责理由
巢湖市某公司辩称"我只是帮他们签合同",但法院认定:作为专业中介,你有责任核实房源真实性。杨某拿来的"安置协议"和"房屋移交证明",中介公司连最基本的真伪都没核查,合同上甚至连房子具体在哪、什么房号都没写清楚,只模糊写了个"旗山风景三期房子"。这就像你去买车,合同上只写"一辆轿车",却不写品牌型号,出了问题你敢说和你无关吗?

风险防范提示: 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建立房源核查机制。即使是个人客户提供的材料,也要通过官方渠道验证真伪;合同必须明确写清标的物的具体信息(如房屋地址、房号、产权证号等),不能含糊其辞。

2. "我没签字"不等于没责任
荚某虽没在合同上签字,但她实际提供了带看房、联系卖家、收定金等服务,还收了3.5万元中介费。法院认为:中介服务是连续过程,前期介绍和后期签约是一体的,她也得担责。很多中介以为"我只是介绍个客户",其实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中介服务关系。

风险防范提示: 企业如果提供中介服务,不论是否正式签约、是否收取费用,都要保留服务记录;若只是介绍客户,应明确告知客户"我仅提供信息,不承担中介责任",并让客户签字确认。

3. "高风险交易"必须特别警示
回迁房、期房这类尚未建成的房子,本身就是高风险交易。中介公司作为专业人士,必须向客户明确说明风险,比如:"这房子还没建好,产权可能有问题""拆迁房容易被一房多卖"等。本案中中介公司对此只字未提,导致客户轻信骗子。

风险防范提示: 针对高风险业务(如房产中介中的回迁房、金融中介中的高收益理财等),企业必须制作《风险告知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已了解风险;同时在合同中用加粗字体标明关键风险点。

一句话总结给企业: 中介不是"传话筒",而是"守门人"——你收了服务费,就要对服务质量负责;你没尽到核实义务,就得为客户的损失"买单"!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 建立"三核实"机制:核实身份(卖方是否产权人)、核实材料(房产证等是否真实)、核实标的(房屋地址房号是否准确)
  2. 合同必须"三明确":明确标的物信息、明确风险提示、明确各方责任
  3. 高风险业务"双保险":对回迁房等业务,除要求客户提供官方证明外,还应自行向相关部门查询核实

作为中介服务企业,千万不要觉得"反正钱是对方收的,跟我没关系"。客户是冲着你的专业能力才找你的,你有责任帮客户把好风险关。否则,不仅会像本案一样赔钱,更会毁掉企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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