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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签证变更费用确认有据企业可获法院支持 - 中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中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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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22民初1065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1月24日,某甲公司与某某置业签订《中牟泓公馆项目内网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某某置业作为发包方,将泓公馆项目内网供配电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合同固定总价5,288,000元,采用"固定总价+线缆调差+签证变更"的计价方式。

施工过程中,因电业局新规要求,需增加DTU系统2套、防汛系统2套、充电桩预留变压器电源进线柜等设备。2023年4月19日,双方签订《约谈记录表》,约定新增项目总费用221,730.77元,其中某某置业承担110,000元,某甲公司承担111,730.77元。

某甲公司提交了《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书》《工程质量初验认可书》《结算告知书》《结算资料审查表》《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单》等证据,上述文件均有某某置业方人员赵某签字确认。另查明,某甲公司自认合同内有部分工程未施工,自愿放弃39,744.74元的主张。某某置业已支付工程款4,494,800.02元。

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某某置业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扣除质保金160,747.66元(质保期未到期),某某置业应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702,707.58元及利息。

三、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本案给我们企业,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以下重要启示:

  1. 固定总价合同不等于一成不变
    很多企业认为"固定总价"就是价格不变,但本案合同明确约定"固定总价+线缆调差+签证变更"的计价方式。法院支持了因政策变化导致的增项费用。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变更签证的条件、程序和计价方法,避免日后争议。

  2. 变更签证必须有书面确认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支持原告的增项费用主张,关键在于有《约谈记录表》这一书面证据,且后续的《施工任务单》《签证确认单》等文件相互印证。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一定要及时签订书面确认文件,避免仅靠口头约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变更事实。

  3. 验收签字人员权限要明确
    被告某某置业未到庭应诉,但法院认可了赵某等人签字的文件效力,因为被告曾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证明赵某是其员工。企业应当建立明确的授权管理制度,对外公示有权签字人员名单,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署工程文件,防止"签字无效"风险。

  4. 自愿放弃部分权利要谨慎
    本案中原告主动放弃部分工程款主张,法院予以认可。这提醒企业,在诉讼中如需让步,应有明确的计算依据和书面确认,避免因随意让步导致更大损失。同时,企业也应关注对方是否有类似"自愿放弃"行为,这可能影响最终结算金额。

  5. 质保金条款要清晰明确
    本案因质保期未到期,法院支持扣除质保金160,747.66元。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质保期起算时间、质保金比例、返还条件等,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质保金无法按时收回或被无故扣留。

  6. 重视证据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链条:从变更原因(电业局新规)、费用协商(约谈记录)、施工过程(签证单)到竣工验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资料归档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据可查,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建议施工企业和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考虑可能发生的变更情形,约定明确的变更流程和计价标准;施工过程中,要养成"先签证、后施工"的习惯,及时固定证据;工程完工后,要规范办理验收手续,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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