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购混凝土未及时验收质量致损失难追偿-长垣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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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783民初903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1-2月份,河南某公司陆续从长垣某公司处购买C30混凝土,并在1月份购买过程中均要求长垣某公司加防冻液。河南某公司发现使用长垣某公司交付的某批次混凝土硬化地面后,车间地面存在部分表面结冰解冻后起皮等问题,即于2024年1月25日及2024年2月份,通过微信告知长垣某公司。2024年8月27日,双方通过微信结算,河南某公司共欠付长垣某公司混凝土款283054.1元。结算后,河南某公司通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长垣某公司货款71406.88元,剩余货款211647.22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河南某公司申请对案涉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强度是否达到C30标准、2024年1月18日、2024年1月24日、2024年1月30日长垣某公司交付的混凝土是否添加防冻剂进行鉴定。经本院技术室与相关鉴定机构进行沟通,因防冻剂在发挥作用时会进行挥发,故根据现状无法检测出是否添加了防冻剂。后河南某公司未缴纳鉴定费。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对案涉混凝土情况进行现场勘验,案涉混凝土确实存在部分上冻起皮及掺杂土块的情况,且混凝土中土质与河南某公司车间土质明显不一致。
法院判决结果:虽然河南某公司欠长垣某公司货款211647.22元,但因混凝土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法院酌定长垣某公司赔偿河南某公司40000元损失。两项抵消后,河南某公司最终只需向长垣某公司支付171647.22元及相应利息。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给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企业收到货物后不及时验收质量问题,就算发现问题也很难全额追偿损失!
想象一下,你买了材料建厂房,结果地面刚铺好就起皮、掺土,你肯定很生气。但如果你发现问题后只是口头说说,没有马上固定证据,等到几个月后对账时才提,甚至继续用有问题的材料施工,那在法律上你就很难证明是供应商的责任了。
这个案件暴露了企业在交易中的几个致命疏忽:
1. 口头约定等于没约定
双方只是通过微信说要加防冻剂,没有签书面合同明确"防冻混凝土"和"抗冻混凝土"的区别。后来长垣某公司辩称"加了防冻剂不等于能抗冻",河南某公司就傻眼了——因为微信聊天记录说不清这个专业问题。就像你让餐馆"少放点盐",结果菜太咸了,但你没说具体放几克,餐馆说"我觉得不多",你也没法较真。
2. 发现问题拖太久
河南某公司1月25日就发现地面起皮,但2月份还在继续用这批混凝土施工,8月份才结算时提质量问题。等打官司时,防冻剂早就挥发了,根本没法检测当初有没有加。这就像你买了变质牛奶,发现后还继续喝,等拉肚子一个月后再去找商家,人家说"你确定是我们的牛奶?"
3. 证据留存太随意
河南某公司只靠微信说"地面起皮了",没拍照、没请第三方鉴定、没让供应商现场确认。后来法院勘验确实看到问题,但无法确定是材料问题还是施工问题(比如地膜被吹开导致上冻)。就像你买到假货,只跟朋友说"我买到假的了",但没留小票、没封存样品,商家当然不认账。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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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别嫌麻烦:哪怕交易再小,也要签书面合同。特别是对防冻剂等特殊要求,要写清"必须添加XX品牌防冻剂,添加比例为X%",而不是笼统说"要防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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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时当场验:拿到货后24小时内必须验收!发现问题立即:
- 拍照录像(带时间水印)
- 书面通知供应商(微信+邮件+纸质函件)
- 停止使用并封存问题样品
- 48小时内共同委托专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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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留证据:如果是建筑材料,施工时要记录环境温度、养护措施等。本案中如果河南某公司能证明"按规范施工但依然起皮",就能更好证明是材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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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不付款:就算材料真有问题,也不能直接拒付全部货款。应该先付没问题的部分,有问题的部分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本案中河南某公司因质量问题只抵扣了4万元,却差点要付21万货款,就是吃了这个亏。
记住:法律只保护"会留证据"的人,不是"有道理"的人。你发现质量问题后拖得越久,证据越难找,最后只能像河南某公司一样,明明有损失却只能拿回一小部分赔偿。
四、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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