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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再就业,新单位仍需承担社保责任-潜江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3 潜江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6)鄂96民终48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6年4月,杨某开始在潜江某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聚丙烯车间从事包装、转运、装卸工作,实行计件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潜江某澳公司自2011年3月开始将部分外包业务发包给潜江某隆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了《总承揽合同》、《聚丙烯车间<承揽合同>》,合同约定某隆公司承揽某澳公司聚丙烯车间产品包装、转运、码堆、上车业务,某澳公司每月按工作量支付合同价款,每月向某隆公司支付管理费4000元及专职管理人员费用2000元,某隆公司派出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管理工作;某隆公司每月按杨某的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后,将其中的3%扣留,其余款项直接发放给杨某。某隆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杨某从2011年3月至2015年12月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29252.4元(其中单位应缴20894.6元);杨某从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自己缴纳医疗保险费1741.2元(其中单位应缴1325.7元)。

法院最终判决:某隆公司需向杨某支付养老保险费中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20894.6元、医疗保险费中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1325.7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087.6元,驳回了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1. 下岗职工也能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社保责任逃不掉

很多人以为,员工已经在原单位交了社保,新单位就不用再交了。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错了! 杨某虽然1996年就和潜江市生活资料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2007年下岗后也取得了就业证,但他在2011-2015年为某隆公司工作期间,某隆公司就是他的新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他缴纳社保。

法院明确指出:下岗职工、内退人员等再就业时,只要实际为新单位提供劳动,就形成劳动关系,新单位必须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包括缴纳社保。即使员工自己垫钱交了社保,单位也得把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还给员工。

企业风险防范:

2. 业务外包≠责任外包,别被"合同"蒙了眼

某澳公司以为把业务包给某隆公司就万事大吉,结果某隆公司成了用人单位。为什么?因为合同约定某隆公司要派专职管理人员现场管理,按工作量计算报酬并发放给工人。这实际上让某隆公司直接控制了劳动过程,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企业风险防范:

3. 不签合同代价大,双倍工资跑不掉

某隆公司没和杨某签劳动合同,结果被判付19087.6元双倍工资差额。法律规定:用工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签合同,要付双倍工资;满1年还不签,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企业风险防范:

4. 扣工资有风险,3%也可能是违法

某隆公司每月从杨某工资里扣3%作为管理费,法院认为只要工资不低于最低标准就不违法。但这是侥幸!如果扣款后工资低于最低标准,或合同没约定扣款,就是违法克扣工资。

企业风险防范:

5. 证据意识要增强,打官司全靠它

杨某要加班费,但拿不出证据,法院没支持。企业也要注意: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规章制度签收单,这些都得好好保存2年以上(法律要求的最低期限)。

企业风险防范:

结语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劳动用工无小事,一个"下岗再就业"就让企业赔了4万多!社保、合同、工资管理看似琐碎,但漏洞一出就是真金白银的损失。特别是业务外包越来越普遍,企业必须分清"业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界限,避免"外包"变"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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