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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第三方管理房产并收租不构成开发商逾期交房-汉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6 汉川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984民初380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刘某和余某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5月13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24日登记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余某于2014年8月13日与欧亚达(汉川)某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欧亚达·城中央商贸城商铺订购协议》,主要约定:余某自愿购买欧亚达(汉川)某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汉川商贸城第11号楼381号商铺;签订本协议时,余某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该定金在双方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转为房价款。

2014年9月5日,余某申请将购房人变更为刘某,欧亚达(汉川)某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后与余某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买受人(刘某)购买出卖人(欧亚达(汉川)某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欧亚达汉川商贸城】的第11幢381号商品房,建筑面积为49.13平方米,总金额238000元;付款方式为:买受人以按揭方式付款,于合同签订当日付清全部首付款128000元,余款110000元办理贷款支付;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7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逾期未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其后,余某代刘某在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署名。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余某于2014年8月13日向欧亚达(汉川)某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定金17000元,于9月5日付清了首付款(128000元)尾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刘某与湖北省汉川某翔达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经营管理合同》与《委托租赁管理合同》,主要约定:由刘某将涉案商铺委托给欧亚达商业管理公司租赁管理和经营管理,委托租赁管理期限为七年,委托经营管理总期限为十年;委托租赁管理和经营管理期间,刘某按合同约定享有委托收益。

2020年6月30日,欧亚达(汉川)某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案涉商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4年10月1日,涉案房屋正式营业,刘某、余某开始收取租金。

法院判决结果:

  1. 刘某、余某需向欧亚达(汉川)某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10000元及违约金(以1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从2023年7月1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2. 欧亚达(汉川)某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刘某、余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280元
  3. 驳回欧亚达(汉川)某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 驳回余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余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关键法律常识:当购房者将商铺委托给第三方经营管理并实际收取租金后,即使开发商尚未办理产权证,也不构成逾期交房违约。很多企业老板误以为"没拿到房产证=没交房",这个误区让开发商白白承担了本不该有的违约责任。

对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商和商业管理公司)来说,要防范三类风险:

1. "代签字"陷阱要警惕
本案中余某代丈夫刘某签字买房,刘某起初不认账。但因刘某随后配合办理贷款、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并收租,法院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即虽然没亲自签字,但行为表明他默认了交易。
防范建议:

2. "交房"标准别想当然
开发商常认为"交房=交钥匙",但法院认为:当购房者把房子交给商业管理公司经营并开始收租(本案从2014年10月1日就收租),即视为已接收房屋。
防范建议:

3. 办证时限必须卡死点
虽然本案不构成逾期交房,但开发商因2020年才取得预售许可证(导致无法办证),仍被判支付1280元违约金(房价1%)。
防范建议:

特别提醒: 商铺"售后包租"模式风险极高!本案中开发商本可因逾期办证被要求退房,但因购房者已收租8年,法院认为"实际使用了房屋",驳回了退房请求。这提示企业:
✅ 委托经营合同期限不宜过长(本案7-10年太长)
✅ 要约定"若逾期办证超X年,购房者可解除委托但不退房"
✅ 每年让客户签收《房屋使用确认书》,固化"已交付"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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