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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却拖延不审,企业被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赤壁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赤壁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民终172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3月14日,赤某公司(原赤壁市某有限公司,2024年3月更名)与某丁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施工合同》,将赤壁市某金门窗工程发包给某丁公司。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按“最终审计结算价下浮22%”计算;项目竣工验收后,赤某公司支付工程款50%;审计完成后支付至95%。施工中,赤某公司已支付300万元,项目于2023年5月12日竣工验收。但此后超两年,赤某公司始终未完成审计结算。某丁公司申请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工程总价下浮后为5810286.89元。扣除已付款,赤某公司尚欠2810286.89元。

法院判决赤某公司支付某丁公司剩余工程款281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理由是赤某公司作为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审计,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很多企业签合同时习惯写一句“以审计为准”,以为这样能控制风险,但本案证明:模糊条款才是最大风险! 为什么?

1. 拖延审计=自己给自己“挖坑”
赤某公司辩称“项目是政府投资,必须等审计局报告”,但合同只写了“以审计为准”,没明确是政府审计还是第三方审计,也没规定审计期限。结果:项目验收后拖了两年多,法院直接认定“你故意不推进,就当付款条件已满足”。
风险点:国企、民企签合同时,若笼统约定“以审计为准”,可能被对方钻空子。法院会看谁该负责推进审计——发包方不作为,等于主动放弃抗辩权!

2. “政府项目”不是拖延挡箭牌
赤某公司强调“我是国企,要按政府流程走”,但法院明确:合同是平等民事关系,不是行政命令!即使项目用政府资金,只要合同没写死“必须等审计局报告”,就不能拿行政程序当借口。
风险点:别以为挂了“政府”名头就能无限期拖延。合同一旦签字,就受《民法典》约束,拖延可能赔钱又丢信誉。

3. 模糊条款的代价:多付300万+败诉费
本案中,赤某公司因合同漏洞付出双重代价: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审计规则写具体

记住:合同不是“签完就扔”的废纸,而是企业防身的“法律盾牌”。条款越模糊,盾牌漏洞越大,最后流血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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