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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有权查阅但无权复制财务资料-宜城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宜城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84民初313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4年1月16日,宜城中某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后开发岸尚城项目。岸尚城项目开发过程中,郭某参与项目开发。为此,宜城中某公司(甲方)、郭某(乙方)、唐某银(丙方)于2007年6月6日签订《商品房开发协议》,该协议由宜城中某公司的代表杨某及郭某、唐某银三人签名。协议基本内容为,三方共同出资合作开发甲方竞买的约6万平方米岸尚城项目,成立岸尚城项目部;合作期间,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该项目独立于甲方的其他项目,实行独立核算;甲方代表任项目部经理,执行三方共同的决定和决议,全面负责项目日常管理,乙方任项目部副经理,主要负责项目财务管理,丙方任项目部副经理,主要负责项目工程施工和管理;该项目在本协议签订前支出的费用由甲、乙、丙审验后共同签字入账作为项目支出的费用;甲、乙、丙为岸尚城项目的股东,共同享有其土地所有权及项目开发受益权。

《商品房开发协议》签订后,宜城中某公司、郭某等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期间产生矛盾,宜城中某公司要求郭某提交并复制岸尚城项目开发期间的所有财务资料无果。2021年1月18日,宜城中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提供合伙项目财务账目并申请法院清算。该案审理中,郭某将财务资料提交到法院,宜城中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撤回了该案诉讼。经杨某、郭某协商同意,岸尚城项目的财务资料在法院封存至今。嗣后,宜城中某公司、郭某对查阅、复制岸尚城项目的财务资料协商无果,导致本案诉讼发生。本案审理中,经双方协商同意,确定查阅的岸尚城项目财务资料为2006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已经存放于法院的财务资料。

法院判决结果:
郭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2006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存放于宜城市人民法院的岸尚城项目财务资料供宜城中某公司查阅,但驳回了宜城中某公司要求郭某提供财务资料复印件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给我们一个非常实在的提醒:在合伙做生意时,合伙人可以看账本,但不一定能拿走复印件!

很多人以为,既然是合伙人,就理所当然可以复印所有财务资料。但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合伙人有权"查阅"财务资料,但没有天然的"复制权",除非你们在合作协议里白纸黑字写明了可以复制。

宜城中某公司就是因为合作协议里只写了"乙方负责财务管理",但没明确说"甲方可以复印财务资料",所以法院只支持他们看账本,不支持他们拿走复印件。郭某作为负责财务的合伙人,把账本放在法院保管已经尽到了基本责任,法院不能强迫他提供复印件。

对企业来说,如何防范这类风险呢?

  1. 协议要写清楚:签订合作协议时,一定要详细写明各方对财务资料有哪些权利。是只能看,还是可以复印?复印的范围是什么?由谁保管原始资料?这些都要明确约定。别等到出事了才后悔"我以为可以..."

  2. 财务要透明:项目进行中就要定期核对账目,别等到项目结束了才想起要账本。可以约定每月或每季度召开财务会议,各方共同确认财务状况。

  3. 资料保管要规范:明确约定财务资料由谁保管、存放在哪里、如何交接。最好在协议中写明"所有财务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在指定地点,各方有权随时查阅"。

  4. 清算要及时:项目结束后,各方应尽快进行财务清算,避免时间久了资料丢失或记忆模糊。可以在协议中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启动清算程序"。

  5. 别把"挂靠"当儿戏:本案中宜城中某公司实际上是让郭某"挂靠"开发项目,这种模式风险很大。如果要用公司资质合作开发,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不能简单"挂靠"。

很多企业就是因为忽视了这些细节,结果在合作结束后为账本问题打官司,不仅浪费时间精力,还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信誉。特别是在房地产、工程建设这类大项目中,财务问题更复杂,更需要提前做好约定。

记住:好的协议不是不信任对方,而是为了双方都能安心合作。一份完善的协议,能避免90%以上的合作纠纷。企业在开展合作前,花点小钱请专业律师把关,比事后花大钱打官司划算得多!

四、专业法律服务助力企业稳健发展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深知企业在合作中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征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帮助企业从合作协议起草到项目结束全过程规避法律风险,确保企业合作顺利、账目清晰、权益有保障。让专业法律服务成为企业发展的坚实后盾,而不是出现问题后的"救火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