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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售自持物业前不查清土地限制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无为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225民初58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无为某祥商贸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无为某祥置业有限公司。皖(2020)无为市不动产权第0××9号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无为市××广场××幢××室房屋的权利人为某祥商贸公司,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等/办公,房屋建筑面积63.02㎡。

2021年3月27日,某祥商贸公司(出让方、甲方)与魏某(受让方、乙方)签订了《房屋产权转让合同书》,约定:某祥商贸公司将向日葵公寓/祥盛大厦4-2-2605号房屋产权转让给魏某,房屋实测建筑面积63.02平方米,转让单价为5046.01元/㎡,总转让金额为318000元;乙方须在2021年3月27日付清房款,甲方应当在2021年3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甲方承诺,本房屋交房后两年内(房款付清),协助乙方办理完成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21年3月27日,魏某向某祥商贸公司转账支付了购房款318000元,同日某祥商贸公司交付房屋。另查明,2013年10月,原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与无为某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必须自持50%以上物业,其中自持电子商务经营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复确认:案涉房屋为某祥商贸公司自持房产,已由市住建局锁定不得对外销售转让。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祥商贸公司支付魏某逾期过户违约金(以318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判决日止),但驳回了魏某要求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因该房屋属于政府强制要求的"自持物业",在未获批准解除限制前无法办理过户。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自持物业不是想卖就能卖!

这个案子暴露了一个致命误区:企业把"不能卖的房"当普通商品房卖,收了钱却办不了证,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通俗来说: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1. 重大交易先做"法律体检":卖房前让法务或律师调取土地档案、房产登记信息,重点看有无限制性条款。别等买家告上门才翻旧合同!
  2. 合同写清"特殊风险":如果房产有潜在过户障碍(如需补缴土地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示:"因政策原因无法过户的,双方可解除合同并退还房款",避免被认定为欺诈。
  3. 别碰"政策红线房":像本案这种政府明令"不得转让"的自持物业,宁可少赚一笔也不能冒险。真要卖?先跑政府部门申请解限——否则收的钱可能变成"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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