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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账单注明“货款已结清”后难再追讨货款-天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天长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1民终345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安徽某下有限公司自2019年起至2023年期间,因业务需要多次向天长市某下有限公司采购PVC材料、电缆盘等货物。2021年8月10日,双方对账确认安徽某下有限公司欠货款595,705.5元,但天长市某下有限公司同意将该笔款项用于其业务员陈某与案外人合伙经营塑料加工项目的投资,并在对账单尾部注明“截止7月20日安徽某下有限公司欠天长市某下有限公司的货款已结清”,双方均盖章确认。2023年9月10日,双方再次对账,确认安徽某下有限公司尚欠货款136,546元,后该公司支付74,750元,剩余61,796元未付。天长市某下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安徽某下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欠款657,501.5元及违约金。

法院最终判决:安徽某下有限公司只需支付剩余61,796元货款及少量违约金,驳回了天长市某下有限公司对595,705.5元货款的主张。

三、核心风险提示:对账单一句话,可能让百万货款打水漂!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对账单上随意写一句“货款已结清”,可能直接断送你的追款权利!

为什么59万多元货款法院不支持?关键就在这张对账单:

  1. 白纸黑字+盖章=法律认可的债务清偿
    天长市某下有限公司在对账单上亲笔写下“货款已结清”并盖章,相当于亲手给债务“画了句号”。即使实际没收到钱,法院也会认为:这是你自愿放弃追讨权。就像签了“今已收到全款”的收条,再想反悔几乎不可能。
  2. 业务员操作≠企业真实意思
    天长市某下有限公司辩称:“业务员陈某私自把货款挪去合伙投资,我们不知情!”但法院指出:业务员是代表公司做事的,对账单盖了公司公章,就默认是公司行为。企业如果没管好业务员权限,损失只能自己扛。
  3. 证据链一环断,百万货款全泡汤
    安徽某下有限公司提供了对账单、合伙协议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而天长市某下有限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我们不同意货款被挪用”,最终因“举证失败”输掉官司。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对账单绝不能写“已结清”
付款未到账时,对账单只写“核对金额无误”,千万别加“结清”“两清”等字眼!如果对方要求写,必须备注“此款仅确认金额,实际支付以银行流水为准”。
业务员权限要“上锁”
明确规定业务员无权处置货款(例如:禁止代收现金、禁止签署债务豁免条款),并在合同中注明“收款仅限公司公户”。定期抽查业务员经手的对账单,避免“员工挖坑,企业填命”。
留证据要像存钱一样勤快
每笔货款到账后,立刻保存银行回单;业务员口头承诺的“用货款抵投资”?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公司盖章的书面说明。没证据=没道理,法院只认“看得见”的事实!

小提醒:企业总以为“关系好不用留痕”,但一旦闹翻,法律只看证据不看交情。一次疏忽,可能让辛苦赚的货款变成“纸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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