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不独立需承担连带责任 - 扬州邗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苏1003民初1109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8月12日,原告南京某有公司(乙方)与被告天长市某限公司(甲方)通过微信沟通、发送文件方式,签订《扬州某厂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天长市某限公司将扬州某厂厂房PVC塑胶地板发包给原告南京某有公司施工。合同约定:“供货清单及价格:大巨龙PVC塑胶地板综合单价90元/平方;铝合金上墙板综合单价22元/米;阴阳角综合单价4.5元/个…五、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甲方付预付款五万元。2、水泥自流平施工完毕另付款壹拾万元。3、一和二楼施工完毕另付款五万元。4、PVC塑胶地板整体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两周内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5、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七日内付清。…一、违约责任:1、甲方未能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货款,甲方需承担未付款的10%违约金,逾期付款达1个月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南京某有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
2021年4月23日,被告天长市某限公司监事蔡某与原告南京某有公司工作人员吉某共同签字确认《扬州某厂工程量确认单》一份,载明:PVC塑胶地板3175平方;铝合金板1863米;阴阳角645个。
在庭审中,原告南京某有公司认可被告天长市某限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为18万元,分别为:2020年6月28日农行转账1万元;2020年8月20日农行转账5万元;2020年8月26日农行转账5万元;2020年10月15日农行转账5万元;2020年11月2日微信转账1万元;2020年11月12日微信转账1万元。
在庭审中,原告南京某有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天长市某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149638.5元,及自2022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LPR计算利息至付清工程款之日。
另查明,被告天长市某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吴某。
闭庭后,原告南京某有公司向法院邮寄情况说明,表明2020年6月28日通过农行转账付款1万元,系前期2019年某公司厂房环氧地坪欠款。本案涉案已付款项仍为17万元,未付款项为159638.5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天长市某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9638.5元及利息(自2022年5月1日起按LPR计算),股东吴某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如果公司是“一人独资”的(只有一个股东),而股东不能证明公司钱和自己私人钱是分开的,一旦公司欠债,股东个人就要“连带买单”。本案中,吴某作为天长市某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全程没出庭、也没提供任何财务证明,法院就直接判他个人要替公司还工程款。这就像开小卖部——如果把店里的钱和家用钱混在一起,欠了货款,债主就能找你家里要钱!
对企业来说,这暴露了三大风险点,必须提前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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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马虎不得”
本案中,双方用微信签合同、付款记录杂乱(比如1万元转账到底是本案欠款还是旧账?),导致对账时扯皮。企业签合同时,务必:- 用正式书面合同(避免纯微信沟通),明确付款时间、金额和用途;
- 每笔付款标注“用途”,比如转账时写明“扬州某厂工程预付款”;
- 工程结束立即签《确认单》,像本案的工程量确认单就救了原告的命——没它,连干了多少活都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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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风险最高”
很多小企业为图方便注册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老板),但《公司法》规定:股东必须自证“公司钱和私人钱分开”,否则债务全得个人扛。本案吴某就是吃了这个亏。建议:- 如果选一人公司,必须单独开公司账户,绝不和私人账户混用;
- 每年做财务审计,保留银行流水、发票等证据(比如用公司账户交房租、发工资);
- 考虑改成普通有限公司(多个股东),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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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别拖“等对方找上门”
被告公司从2020年拖到2023年才被起诉,结果不仅要付本金,还得加利息+诉讼费。企业收不到款时:- 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1个月,立即发《催款函》(保留邮寄记录);
- 对方失联或拒付,3个月内起诉,避免证据丢失(本案原告因及时确认工程量赢了关键证据);
- 别心软“再等等”,拖越久对方越可能跑路。
一句话总结:合同要写清、付款留痕迹、一人公司股东守好“钱袋子”——否则公司债变个人债,血汗钱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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