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按退房协议及时退款需支付额外利息 - 南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223民初593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7月16日,王某与案外人汪某作为乙方、南陵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王某认购嘉汇城33栋1单元1702室房屋,当日汪某刷卡支付定金10000元(后转为房屋首付款)。2022年8月22日,汪某刷卡支付剩余首付款290298元。2022年9月2日,王某与南陵某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总价款757970元,王某需支付首期房款357970元,余款4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合同签订后,王某一直未办理银行贷款,南陵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两次邮寄《履约通知书》要求其办理贷款。2025年3月4日,该公司向王某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告知终止合同,并说明已付房款300298元扣除违约金37898元后,余款262400元需于2025年3月8日前办理结款。2025年3月26日,双方签订《退房协议》,约定王某自愿支付违约金37898元,并交还购房资料。但南陵某有限公司未按协议退款,王某遂起诉要求退还300298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南陵某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王某262400元(即总房款扣除违约金后的金额),并自2025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3%支付逾期利息;同时驳回王某要求支付LPR利息和惩罚性罚金等其他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必须守时履约,避免“小拖延”引发大损失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一个极易被忽视的“致命细节”:即使退款金额已协商一致,只要没按约定时间退,就得额外付利息!
法院为什么判开发商多付钱?关键点有二:
- 协议就是“紧箍咒”:双方在2025年3月26日签的《退房协议》白纸黑字写明王某要付违约金37898元,剩余262400元应立即退还。开发商却拖着不退,这等于自己撕毁了协议。法院明确说:“被告没有按约定退款,显属违约”,必须从次日(3月27日)起付利息。
- 拖延成本远超想象:开发商可能觉得“就差几天,客户不会计较”,但本案中,哪怕只拖了几个月,就要多掏真金白银的利息(年利率3%)。更糟的是,如果像原告主张的按LPR计算(通常更高),损失会更大!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退款别“卡点”:签完退房协议后,务必当天或次日完成退款。别找借口(如“账户被监管”“需原路退回”),本案中开发商就以“退款需案外人同意”推脱,但法院根本不认——只要协议写了退给谁,你就得执行!
- 留足缓冲期:协议里别写“立即办理”这种模糊词,直接定死具体日期(例如“签约后3个工作日内”),给自己留出操作时间。
- 证据随时备:万一真有客观原因延迟(如银行系统故障),立刻书面通知客户并保留证据,否则法院会认定“纯属借口”。
记住:客户最恨“拖字诀”。一次拖延可能换来诉讼费、利息、信誉损失三重暴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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