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实际用了服务就得付钱!-庐江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4民初240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7月,安徽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庐江县泥河路一标工程。同年8月,该公司与发包方签订了合作协议。2018年5月,安徽某益下发文件设立“庐江县泥河路工程1标段项目部”,明确项目经理为吴某**等人。施工期间,庐江某友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为该工地提供挖机租赁服务,结算单显示费用共计323118元,制单人处有丁某龙、张某林等人签名。安徽某益先后支付了128118元,剩余195000元经多次催要仍拒付。法院查明,丁某龙、张某林等签名人员的工资由安徽某益通过银行发放,确系项目部工作人员。
判决结果:安徽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庐江某友服务部195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6月4日起算),驳回对庐江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看:3个血泪教训,避免“没签合同却要赔钱”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3个致命误区,尤其对建筑、工程类公司敲响警钟:
误区1:“没签合同就能赖账”?法院直接打脸!
很多老板觉得:“活儿是你干的,但没白纸黑字签字盖章,凭什么认账?”——大错特错!本案中,安徽某益公司坚称“从未签过租赁合同”,但法院认定:只要实际使用了服务+部分付款,就等于默认合同成立。通俗说:你让别人开挖机干活,还付了部分钱,等于用行动说“这活儿我认了”。法院援引《合同法》规定:“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就成立。”
企业风险提示:别以为口头约定或没签合同就能逃避责任。只要留下“实际使用+部分付款”痕迹(比如转账记录、现场签收单),法院大概率判你赔钱!
误区2:项目部人员乱签字,公司背锅没商量
安徽某益公司喊冤:“丁某龙、张某林不是我员工!”但法院翻出铁证:
- 工资流水显示,这两人2019年工资由安徽某益银行账户发放;
- 施工申请表、安全记录上,他们的名字和职务与结算单完全一致。
真相:项目部人员对外签字,只要能证明是“为公司干活”,公司就得认账!很多企业以为“分公司不独立”,就能推责任,但法院明确:分公司债务由总公司兜底。
企业风险提示:
✅ 项目部人员必须书面授权(比如“仅授权张某林签材料单,单笔超5万需总公司盖章”);
✅ 在工地挂公示牌写清“无授权人员签字无效”,并拍照留证;
✅ 每月核对工资发放名单,防止“影子员工”乱签字。
误区3:付款不写用途,一笔糊涂账毁所有
安徽某益公司声称:“已付的128118元是另一笔合作款,和挖机无关!”但法院不买账:
- 付款时没备注用途,无法证明是“其他项目”;
- 转账时间、金额和结算单高度吻合,坐实是挖机费用。
企业风险提示:付款时务必在备注栏写清“XX项目挖机租赁费(2019年11月)”,像超市小票一样清晰。否则,对方一句“这是另一笔钱”,你百口莫辩!
最后说句大实话:
企业总以为“拖着不付钱能省成本”,结果呢?
→ 多赔19.5万本金 + 利息 + 4276元诉讼费;
→ 案子拖2年,商誉受损,后续合作没人敢接;
→ 最惨的是:明明乐成公司承认“和安徽某益合作施工”,但因没签协议,法院直接不认,安徽某益公司独吞苦果!
征和律师的贴心建议:
法律风险就像工地的“隐形地基”,看不见但塌了就全完。我们服务过300+家企业,总结出“三不原则”:
- 不签合同不干活(哪怕口头约定也要录音);
- 不写用途不付款(备注栏就是你的护身符);
- 不查项目不放权(每月核对一次签字人权限)。
作为企业,您值得拥有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我们推出“先试用后付款”服务:首月仅需1元体验合同审核、风险预警,满意再签全年协议。别等法院传票来了才后悔,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省下的何止是19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撰写
专注为中小企业堵漏洞、省成本、防踩坑
(注:文中企业及人名已按司法文书规范匿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