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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实际用了服务就得付钱!-庐江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庐江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4民初240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7月,安徽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庐江县泥河路一标工程。同年8月,该公司与发包方签订了合作协议。2018年5月,安徽某益下发文件设立“庐江县泥河路工程1标段项目部”,明确项目经理为吴某**等人。施工期间,庐江某友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为该工地提供挖机租赁服务,结算单显示费用共计323118元,制单人处有丁某龙、张某林等人签名。安徽某益先后支付了128118元,剩余195000元经多次催要仍拒付。法院查明,丁某龙、张某林等签名人员的工资由安徽某益通过银行发放,确系项目部工作人员。

判决结果:安徽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庐江某友服务部195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6月4日起算),驳回对庐江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看:3个血泪教训,避免“没签合同却要赔钱”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3个致命误区,尤其对建筑、工程类公司敲响警钟:

误区1:“没签合同就能赖账”?法院直接打脸!
很多老板觉得:“活儿是你干的,但没白纸黑字签字盖章,凭什么认账?”——大错特错!本案中,安徽某益公司坚称“从未签过租赁合同”,但法院认定:只要实际使用了服务+部分付款,就等于默认合同成立。通俗说:你让别人开挖机干活,还付了部分钱,等于用行动说“这活儿我认了”。法院援引《合同法》规定:“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就成立。”
企业风险提示:别以为口头约定或没签合同就能逃避责任。只要留下“实际使用+部分付款”痕迹(比如转账记录、现场签收单),法院大概率判你赔钱!

误区2:项目部人员乱签字,公司背锅没商量
安徽某益公司喊冤:“丁某龙、张某林不是我员工!”但法院翻出铁证:

误区3:付款不写用途,一笔糊涂账毁所有
安徽某益公司声称:“已付的128118元是另一笔合作款,和挖机无关!”但法院不买账:

最后说句大实话
企业总以为“拖着不付钱能省成本”,结果呢?
→ 多赔19.5万本金 + 利息 + 4276元诉讼费;
→ 案子拖2年,商誉受损,后续合作没人敢接;
→ 最惨的是:明明乐成公司承认“和安徽某益合作施工”,但因没签协议,法院直接不认,安徽某益公司独吞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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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撰写
专注为中小企业堵漏洞、省成本、防踩坑

(注:文中企业及人名已按司法文书规范匿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