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过渡期支付工资不自动形成劳动关系-含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案号:(2022)皖0522民初330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1年2月10日前,刘某在某华水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2019年底,含山县政府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分批收购县域内38家水厂(包括某华水厂)。2021年2月10日,林头镇政府与某华水厂签订收购协议,约定某华水厂移交资产后撤出所有人员。2021年12月23日,经林头镇政府、某华水厂、含山某县有限公司等多方协商,达成共识:某须水厂自2022年1月1日起接管原某华水厂;过渡期3个月,仅保留5人(刘某1及其两儿媳妇、1名收费员、1名水泵看护员)维持运营;过渡期内工资由政府出钱,含山某县有限公司代为支付;3个月后由含山某县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聘用。含山某县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2月28日、4月11日分三次向刘某账户汇款1500元,备注“代发工资”。刘某于2022年9月13日申请劳动仲裁,被不予受理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含山某县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4-5月工资3000元。
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刘某无法证明与含山某县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合意,且他不在政府明确保留的5人名单内,汇款只是代付行为而非雇佣证明。
三、核心观点:企业合并过渡期,支付工资≠建立劳动关系!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千万别以为“发了工资就等于雇了人”!含山某县有限公司明明给刘某汇了钱,还备注“工资”,但法院为啥不认账?关键就两点:
- 没有“真心想雇人”的证据:法院查实,政府只让含山某县有限公司在过渡期“代付”工资给原水厂的5个指定人员(刘某根本不在名单里),这不是公司主动招人,而是帮政府办事。公司既没和刘某签合同,也没安排他具体工作,纯属“代收款”角色。
- 模糊操作埋大雷:公司汇款时写了“代发工资”四个字,看似规范,反而让刘某误以为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当时备注“政府过渡期补助款”,或者签个代付协议,风险就小多了。
企业怎么防这类坑?三招保平安:
- 第一步:白纸黑字写清楚性质
合并收购时,别口头说“帮忙发工资”。一定要和政府或原企业签书面协议,注明“工资由XX方承担,我方仅代付,不建立劳动关系”。比如本案例中,如果含山某县有限公司在代付前让政府出个书面说明,证明刘某是“政府安置人员”,就不会被缠上。 - 第二步:人员名单要精确,别“好心办坏事”
政府要求保留5人,就只保留5人!刘某87岁高龄(远超退休年龄),又和原水厂老板是父子关系,公司却给他发钱,容易被认定为“默认雇佣”。过渡期人员必须严格按名单执行,多一人少一人都得补书面确认。 - 第三步:汇款备注别踩雷
钱是代付的,就别写“工资”!改成“过渡期政府补助款”或“代XX单位支付”。少打俩字省大麻烦——本案例中,刘某就凭“代发工资”这四个字闹上法庭,差点让公司赔钱。
一句话总结:企业合并时,过渡期用工不是“帮忙”,而是法律风险高发区。别让“人情味”冲淡“规则感”,否则3000元小纠纷可能拖成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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