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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过渡期支付工资不自动形成劳动关系-含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含山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案号:(2022)皖0522民初330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1年2月10日前,刘某在某华水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2019年底,含山县政府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分批收购县域内38家水厂(包括某华水厂)。2021年2月10日,林头镇政府与某华水厂签订收购协议,约定某华水厂移交资产后撤出所有人员。2021年12月23日,经林头镇政府、某华水厂、含山某县有限公司等多方协商,达成共识:某须水厂自2022年1月1日起接管原某华水厂;过渡期3个月,仅保留5人(刘某1及其两儿媳妇、1名收费员、1名水泵看护员)维持运营;过渡期内工资由政府出钱,含山某县有限公司代为支付;3个月后由含山某县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聘用。含山某县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2月28日、4月11日分三次向刘某账户汇款1500元,备注“代发工资”。刘某于2022年9月13日申请劳动仲裁,被不予受理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含山某县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4-5月工资3000元。

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刘某无法证明与含山某县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合意,且他不在政府明确保留的5人名单内,汇款只是代付行为而非雇佣证明。

三、核心观点:企业合并过渡期,支付工资≠建立劳动关系!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千万别以为“发了工资就等于雇了人”!含山某县有限公司明明给刘某汇了钱,还备注“工资”,但法院为啥不认账?关键就两点:

  1. 没有“真心想雇人”的证据:法院查实,政府只让含山某县有限公司在过渡期“代付”工资给原水厂的5个指定人员(刘某根本不在名单里),这不是公司主动招人,而是帮政府办事。公司既没和刘某签合同,也没安排他具体工作,纯属“代收款”角色。
  2. 模糊操作埋大雷:公司汇款时写了“代发工资”四个字,看似规范,反而让刘某误以为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当时备注“政府过渡期补助款”,或者签个代付协议,风险就小多了。

企业怎么防这类坑?三招保平安:

一句话总结:企业合并时,过渡期用工不是“帮忙”,而是法律风险高发区。别让“人情味”冲淡“规则感”,否则3000元小纠纷可能拖成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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