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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上的付款期限需双方确认才有效-肥西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肥西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3民初555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10月1日,甲方肥西中某有限公司、乙方某陈签订《商品车运输承包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020年8月27日,中某公司、刘某出具《某陈2020年运费结算表》,载明"以上为2020年1月至8月运费未结总金额621724元,以上费用在2020年12月前全部付清",欠款人:刘某,并加盖中某公司印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结算表上写了"2020年12月前付清",但某陈只是收到了这份结算表,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这个付款时间,所以这个付款期限不能约束某陈。因此,某陈可以在结算后立即要求付款,不需要等到12月。同时,刘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结算表上签字,属于职务行为,不代表他个人要还钱。

最终,法院判决肥西中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天内支付某陈601724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还要支付1000元保全担保费,但驳回了要求刘某个人还钱和支付律师费的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隐藏着企业日常经营中极易忽视的三个大坑,很多老板都栽过跟头:

第一坑:以为"写了就是约定",其实必须"双方点头才算数"
很多企业财务或业务人员习惯性在结算单上写"XX月前付清",以为对方收了单子就等于同意了。但法院明确说了:对方只是收到单子,不等于点头同意!就像你给我发个微信"下个月还钱",我看了但没回话,这不等于我就答应了下个月才要钱。

企业该怎么防?

第二坑:老板签字=公司还钱?小心个人财产被盯上!
刘某在结算单上签了名,但法院说这是代表公司签字,不是个人借钱,所以不用个人还钱。但反过来想:如果某陈能证明刘某说过"我个人担保",那刘某的私房钱、房子就危险了!

企业该怎么防?

第三坑:合同过期还在用?关键时刻掉链子
双方合同2017年底就到期了,但一直照常合作到2020年。结果某陈想要律师费时,法院说:"旧合同过期了,新合作没签合同,所以律师费条款不作数!"

企业该怎么防?

最后划重点:企业经营中,90%的纠纷都源于"我以为"——"我以为对方同意了"、"我以为老板签字就行"、"我以为老规矩还管用"。真正安全的做法是:把"我以为"变成"有证据证明对方同意"。一张确认签字的结算单,可能比100次口头承诺更有用;一份及时更新的合同,能省下几十万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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