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到期必须支付,优先受偿权超期将丧失-中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豫0122民初893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5年7月31日,中国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牟某望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名门·紫园项目89、90#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国某建集团承建名门·紫园项目土建和安装。《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5%,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50%,满二年后支付40%,满五年后支付10%。
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将承包范围调整为90#地块,建筑面积调整为14.5万平方米,合同暂定总价调整为21750万元。
2021年1月22日,中国某建集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牟某望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2021年7月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工程质保金为10911720元,从2019年8月15日进入质保期,判决中牟某望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支付质保金的50%,为5455860元。
2021年8月15日为质保期满二年,中牟某望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剩余40%质保金,中国某建集团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中牟某望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中国某建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4364688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但驳回了中国某建集团要求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看似简单的工程款纠纷,实际上暴露了企业在工程合同管理中的三个致命疏忽,让企业白白损失数百万元。作为常年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律师,我来用大白话讲清楚企业该如何避免这些"坑"。
1. 到期质保金必须支付,不能拿"质量问题"当挡箭牌
很多开发商以为,只要工程有点小毛病,就能一直扣着质保金不给。本案中,被告中牟某望房地产有限公司就是这么想的——他们辩称工程存在"空鼓裂缝、渗漏水"等问题,还说承包方没来维修,所以不该付钱。
但法院直接戳破了这个误区:质保金是分期支付的! 合同约定满二年要付40%,这部分钱到期就必须付。不能因为工程还有10%的质保金没到期(满五年才付),就把已经到期的40%也扣着不给。至于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对方在剩余10%质保金范围内维修,或者另案索赔,但不能拒绝支付已到期的款项。
企业防范指南:
- 签合同时务必写清楚"质保金分几期、何时付",别笼统说"按工程进度付"
- 到期了就老老实实付,别幻想用质量问题拖延付款(否则要付利息!)
- 真有问题要留证据:发书面维修通知、拍照录像,别光嘴上说
举个真实案例:去年有家企业扣着200万质保金不给,理由是"墙面有点裂缝",结果法院判他们不仅付了本金,还赔了30多万利息。其实裂缝维修才花2万块,就因小失大!
2. 优先受偿权过期作废,6个月是生死线
本案最让施工方后悔的,是他们丢掉了"优先受偿权"这个大杀器。简单说,这个权利能让施工方在开发商破产时,优先于银行拿回工程款。但法律规定:必须在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主张!
中国某建集团2019年8月15日竣工,2021年才起诉要优先权,明显超期。法院只能无情驳回。这意味着,万一开发商破产,他们连银行抵押的零头都分不到。
企业防范指南:
- 工程竣工当天就设个手机闹钟:第178天提醒"优先受偿权只剩2天!"
- 别等对方不给钱才行动!竣工后3个月内必须发书面函件主张权利
- 起诉时一定要把"确认优先受偿权"写进诉讼请求,光要钱可不行
我们处理过一个案子:施工方在第181天发了律师函,法院认为超期1天无效。6个月就是180天整,差1小时都白搭!
3. "无息支付"是大坑,利息损失能吞掉利润
中国某建集团本想按LPR利率2倍要利息(年化约8%),结果法院只支持按一年期LPR计算(当时约3.85%)。为什么?因为合同白纸黑字写着"质保金无息支付"!
很多施工方觉得"反正到期就该给,不提利息也没事",殊不知:约定无息=放弃法定利息! 本案若没约定无息,按司法解释能拿到更高利息。
企业防范指南:
- 合同里必须写:"逾期支付按LPR的__倍计息"(建议填1.3-1.5倍)
- 别嫌麻烦!每期付款都要留书面凭证,微信催款也算数
- 付钱别拖!开发商拖3个月,施工方可能多赚10%利息
结语:小疏忽酿大损失,专业护航才安心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欠400多万质保金,实则暴露了企业合同管理的系统性风险——条款约定不清、权利主张超期、关键证据缺失。特别是施工企业,常因"行业惯例"忽略法律细节,最后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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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公司及人名已按司法文书惯例隐去,案例细节经专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