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协议要小心,可能需自掏腰包还债-长葛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10民终2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高某向长葛市某源有限公司投资并参与经营。2018年2月,高某与仝某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经营长葛市某源有限公司,高某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公司的生产经营交由仝某全权负责,仝某每年向高某支付柒拾万元,支付时间为政府补偿款到公司账户时间。协议中还有手写内容"本协议自2017年2月30日执行"。
2018年2月23日,仝某向高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高某设备款玖拾万元整、公司分红款柒拾万元整,合计壹佰陆拾万元整,其中陆拾万元整叁月底付清,下余壹佰万到政府补贴款到帐后一次性付清。
2022年9月,高某因被告没有履行《欠条》中约定的给付时间提起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批给付高某110万元。2023年1月,高某再次起诉,要求支付2018年3月至2022年3月度投资受益款350万元及利息。
法院查明,在2018年3月-2021年2月,各级财政应补助长葛市某源有限公司869.23万元,其中已补贴发放给公司339.744万元(系2018年3月-2019年2月部分补贴款),财政还欠该公司529.4876万元。
一审判决仝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高某2018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投资收益款140万元及利息,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仝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企业老板在签协议时,一不小心把"公司要做的事"写成"自己要做的事",结果法院判老板自己掏腰包还钱!
仝某作为公司老板,和高某签协议时写了"仝某每年向高某支付70万元",而不是"长葛市某源有限公司每年向高某支付70万元"。这一字之差,让法院认定这是仝某个人的承诺,不是公司行为。就算仝某说自己是代表公司签字,法院也不认可,因为协议上白纸黑字写的是"仝某"要付钱。
给企业老板的3个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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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前先看"甲方"是谁
签协议时,一定要确认是以个人名义签还是代表公司签。代表公司签时,协议开头必须写清楚"甲方:长葛市某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而不是简单写"甲方:仝某"。如果写成"甲方:仝某",就像本案一样,法院很可能认定这是个人债务。 -
付款主体不能含糊
协议中"支付"、"承担"这类关键词,一定要明确主体。不要写"甲方支付",而要写"公司支付"。本案中仝某签的协议写"仝某每年向高某支付70万元",没有"公司"二字,直接把自己套进去了。正确写法应该是"长葛市某源有限公司每年向高某支付70万元"。 -
欠条更要写清楚
很多老板觉得"打个欠条很简单",随手写"今欠高某设备款90万元"。但这样写等于承认是个人欠债!正确写法应该是"长葛市某源有限公司欠高某设备款90万元,法定代表人仝某(签字)"。少写公司名称,多写"法定代表人"身份,就能避免个人背锅。
真实教训:
仝某在法庭上喊冤说"我是代表公司签字的",但协议上没写公司名字,法院只能按字面意思判他个人还钱。这就像你帮朋友借钱,借条上只写你自己的名字,朋友不认账时,债主当然找你要钱!
企业老板们记住:公司是"有限责任",但你个人签字的债务是"无限责任"。签字前花5分钟确认协议主体,能省下未来几十万的麻烦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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