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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随意扣发员工工资抵偿损失,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责任归属-禹州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禹州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豫10民终88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马某华于1991年到河南禹州某书店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1月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担任该公司电商部主任。2019年1月30日,河南禹州某书店有限公司从河南许昌某书店有限公司购入仁酒110箱(共计660瓶),货款通过公司公户打款到河南许昌某书店有限公司账户,2019年2月18日,该批酒款报账,该批酒110箱交货时间、交货方式不详。2021年1月,河南禹州某书店有限公司电商部新任主任交接盘库时发现缺失360瓶仁酒。2021年7月7日,河南禹州某书店有限公司称经班子会议决定责令马某华在2021年10月底前还完360瓶仁酒应收款项;2021年10月13日,再次要求马某华于2021年12月底前还完360瓶仁酒应收款项;2021年12月15日,以会议纪要形式决定自2021年12月开始,每月扣发马某华工资3000元抵扣该批酒货款,直至扣完为止。截止2023年10月,河南禹州某书店有限公司累计扣发马某华:工资65000元、增资4600元、承包收入24704.29元、运费6141元、绩效3676.65元、职工任务奖励893.4元,以上共计105014.69元。因双方对扣发工资问题未协商一致,马某华于2023年11月13日向禹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河南禹州某书店有限公司支付马某华105014.69元。河南禹州某书店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支持马某华诉求,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不能仅凭员工职务就认定其应承担经济损失,并随意扣发工资抵债。河南禹州某书店有限公司的错误在于:

  1. 证据不足就追责
    书店仅因为马某华担任电商部主任,就认定60箱酒的丢失是他的责任。但法院指出:书店既没证明交货时间、交货方式,也没提供许昌某书店的出库手续,更无法证明是马某华导致酒丢失或变卖。就像你把手机借给朋友,发现丢了就直接认定是朋友偷的,却不查监控、不报警,这显然站不住脚。

  2. 混淆"职务"与"责任"
    担任管理岗位≠对部门所有损失负责。就像超市经理不为每件商品丢失买单一样,管理者只需对自身失职负责。本案中,酒是在许昌某书店仓库丢失的,可能涉及第三方责任或管理漏洞,不能简单让前部门主任"背锅"。

  3. 错误理解扣工资规定
    很多企业以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允许"扣工资赔偿损失",但忽略了前提:必须证明损失确实由员工本人原因造成。本案法院明确:书店没完成这个举证责任,扣工资就违法。更值得注意的是,工资、绩效、奖金都属于劳动报酬,企业无权擅自扣除。

  4. 别拿"规章制度"当挡箭牌
    书店辩称扣工资依据是公司制度,但法院指出:即使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也不能违反《劳动法》第50条"工资不得克扣"的强制性规定。企业制度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特别提醒: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争议不受1年仲裁时效限制!本案中书店认为"马某华2023年才主张已过时效"的辩解被法院驳回,意味着企业扣工资行为可能在多年后仍要"翻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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