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后未及时办理过户仍可排除执行风险-安阳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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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4)豫05民再2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苑某与李某、安阳市某地产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苑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查封安阳市某地产公司名下"清风和祥家园"7号楼1单元2102号等12套房产;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判决李某、安阳市某地产公司偿还苑某600万元及利息。因二人未履行判决,苑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续封房产。高某印提出执行异议,称其通过以房抵债方式取得2102号房屋,法院驳回其异议。高某印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于2022年7月将林州市某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高某印提交其与安阳市某地产公司2017年3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因安阳市某地产公司欠付高某印工程款,以2102号房屋(价款480066元)抵顶工程款,房屋已交付使用"。同时提交收款收据、2017年11月5日水电费预存单、2021-2022年部分燃气费记录,以及考勤表和证人证言,证明其负责小区消防施工,开发商以房抵债后已实际入住。
法院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屋,驳回高某印要求办理过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以房抵债操作不当损失惨重
1. 案例核心教训:抵债不等于安全,三步操作决定成败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暗藏致命风险——高某印仅凭一份抵债协议、零星缴费记录和证人证言,就成功阻断了债权人的执行!关键原因在于他满足了三个"黄金条件":
- 抵债时间早于查封:2017年3月签协议,9月才被查封;
- 房屋是唯一住房:法院认定该房系其唯一居所;
- 已实际占有使用:虽仅有部分水电燃气缴费记录,但结合施工证据被采信。
企业最容易栽跟头的三大漏洞:
✅ 漏洞一:抵债协议"假大空",关键条款缺失
安阳市某地产公司与高某印的协议仅写"房屋已交付使用",却未明确:
- 房屋交付的具体时间、方式(如钥匙交接记录);
- 抵债金额如何计算(为何48万抵工程款?需附工程结算单);
- 若未过户的违约责任(导致高某印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 企业教训:以房抵债协议必须包含:抵债资产明细、价值评估依据、交付凭证模板、过户时间表、违约赔偿标准。切忌用"已交付使用"等模糊表述!
✅ 漏洞二:证据保管"随大流",关键证明缺失
高某印的缴费记录残缺不全(仅2017年水电费+2021-2022年4个月燃气费),但法院仍采信,原因在于:
- 证人证明其长期施工,抵债后结清工资;
- 开发商未举证其有其他住房(举证责任倒置)。
→ 企业教训: - 作为债权人(如林州市某然气公司):受让债权前必须查验:① 抵债资产是否被查封 ② 债务人名下房产数量 ③ 抵债协议是否经房管部门备案;
- 作为债务人(如安阳市某地产公司):以房抵债后立即要求对方:① 拍摄入住视频 ② 每月留存缴费凭证 ③ 到物业登记业主信息,否则法院可能认定"未实际占有"。
✅ 漏洞三:过户拖延"等风头",资产说没就没
最致命的是——房屋始终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安阳市某地产公司以为"协议签了就安全",结果被原债权人查封。根据最高法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未过户的抵债资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随时可能被执行。
→ 血泪教训:
- 抵债协议生效后30日内必须启动过户,若遇开发商拖延,立即发函催告并留存证据;
- 若房屋因政策原因无法过户(如本案楼盘"不符合办证条件"),应同步向法院申请预告登记,否则风险自担!
四、给企业的3条救命锦囊
- 抵债前做"三查":查资产查封状态(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债务人房产数量(凭身份证号可向房管局查询)、查抵债价格是否合理(低于市场价70%可能被撤销);
- 抵债中留"铁证":
- 签协议时同步拍摄房屋现状视频;
- 每月用本人账户缴纳水电燃气费(避免用现金);
- 要求开发商出具《房屋交接确认书》并盖章;
- 抵债后抢"时间":
- 约定过户截止日,超期按日收违约金;
- 若开发商不配合,3日内向法院起诉确权,莫等查封才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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