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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兜底”还债-济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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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641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济源市玉泉某诉被告济源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裁定:济源市某有限公司欠济源市玉泉某货款11380元,双方协商按11000元分期支付(每月付1000元,2024年3月起)。若济源市某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付,济源市玉泉某可要求全额11380元并申请强制执行。裁定生效后,济源市某有限公司未付款,原告申请强制执行。2025年3月18日,法院执行时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济源市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显示:股东为冯某(认缴22.5万元,持股45%)、杨某乙(认缴15万元,持股30%)、杨某甲(认缴12.5万元,持股25%),认缴截止日为2040年6月30日,但三人至今未实际出资。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冯某、杨某乙、杨某甲三人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即认缴但未付的钱),对济源市某有限公司欠济源市玉泉某的11380元债务承担“兜底”赔偿责任——公司还不上,股东个人掏腰包补上。

三、核心风险提示:股东别把“认缴”当“免单”,小心债务找上门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公司欠债还不上,股东没实缴出资?法院让你“提前还钱”!

企业老板记住:认缴不是画饼,出资是真责任! 别等法院找上门才后悔——公司是你的“壳”,但股东永远是债务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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