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股协议未经股东会决议,企业离职退款风险大-枝江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3民初248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宜昌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5日,股东为赵某(持股88%)和黄某甲(持股12%)。2022年10月29日,该公司(甲方)与彭某、江某(乙方)签订《员工入股协议书》,约定彭某出资21万元占股30%,江某出资14万元占股20%,总计占公司总股份50%。协议明确:若员工正常辞职或因劳动关系终止离职,公司应按原出资额购回股份。彭某的21万元出资实际是第三人黄某乙欠他的借款转化而来。2023年7月,因公司银行账户被法院查封导致经营困难,彭某自动离职。但公司拒绝退款,理由是彭某离职未走正规流程,且公司当时仍有部分账户可用。公司还声称未进行退股审计,无法确认亏损。法院审理发现,公司从未召开股东会讨论增资扩股,也未修改公司章程或办理工商登记,更未提供入股时的亏损证据。
法院判决:宜昌某有限公司在15日内向彭某退还投资款21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简单说,企业输了官司,必须原价退钱。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签入股协议不走程序,等于白纸黑字欠债
这个案子看似是员工“退股”纠纷,实则是企业自挖大坑的典型教训。法院一针见血指出:企业与员工私下签入股协议,却没经过股东会决议、没改章程、没做工商变更,这根本不算真入股,而是变相借款! 为什么?
- 入股不是“老板一句话”:公司法规定,新增股东或股份变动必须由股东会集体决定(比如原股东赵某、黄某甲要签字同意),还得更新公司章程并去工商局备案。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直接和员工签协议,其他股东毫不知情,程序全漏了——这就像盖房子没打地基,协议自然站不住脚。
- 离职退款躲不掉:协议里写了“员工离职公司要退钱”,法院就按这个判。企业辩称“没收到退股申请”,但协议根本没要求必须提交申请;企业又说“当时还能经营”,可账户查封已影响生意,员工离职合理。更致命的是,企业拿不出亏损证据,只能乖乖退钱。
企业避坑指南:
- 入股先走“三步曲”:
- 第一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增资(哪怕只增一个员工);
- 第二步:修改公司章程,写清楚新股东名字、股份比例;
- 第三步:30天内去工商局做变更登记。
没走完这三步?协议再漂亮也白搭,很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员工一离职你就得掏钱!
- 协议条款要“接地气”:
别写“按原出资额退款”这种死条款。如果真想绑定员工,可以约定:离职时按公司净资产估值退股(需提前约定审计方式),避免全额退钱的被动局面。 - 日常管理留证据:
员工离职时,及时要求书面申请并存档;公司经营状况定期审计,万一打官司能自证清白。本案企业连基本账目都交不出,输得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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