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导致延期交房不能完全免责-天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6民初567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7月9日,王某凡、彭某洁与湖北天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汉旺世纪城B区号楼单元**号房屋,总价667000元,开发商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交房。合同规定:逾期交房90日内,开发商按日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超过90日,购房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开发商按日支付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同日,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可享有60日宽限期,宽限期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凡、彭某洁付清全部房款后,因2020年1月24日湖北省启动新冠疫情防控一级响应(封城措施持续至3月底),开发商于2020年3月15日向购房者发送《不可抗力告知书》,称可能延期交房。2020年4月16日,开发商获批复工,2021年5月18日通知交房,实际交房日为2021年5月22日。
法院认定:开发商最迟交房日应为2020年12月29日(含60天宽限期)。疫情属不可抗力,扣除2020年1月24日至复工后15天准备期(共99天),剩余逾期45天需支付违约金。最终判决:开发商支付王某凡、彭某洁违约金6003元(667000元×0.02%×45天),驳回其他诉求。
三、核心观点:疫情不是“万能挡箭牌”,企业免责需“三要三不要”
为什么开发商输了官司?
很多企业以为“疫情=完全免责”,但本案恰恰相反:开发商拖到2021年5月才交房,法院只认可99天的疫情免责期,剩余45天仍要赔钱。原因很简单——疫情只能抵消合理影响期,不能掩盖自身拖延问题。
- 要注意合同细节:本案因补充协议给了60天宽限期,开发商实际最迟交房日是2020年12月29日,而非原定的10月30日。如果合同没写宽限期,违约金会更高。
- 要及时主动通知:开发商虽发了《不可抗力告知书》,但复工后未及时更新进展,导致法院认为2020年4月复工后仍拖延近1年无合理理由。
- 要保留完整证据:湖北省政府文件明确疫情期可顺延交房,但开发商需证明停工、复工时间(如政府批复文件),否则法院不认可。
- 不要盲目依赖“不可抗力”:疫情结束(2020年4月)后,开发商有义务快速推进施工,若因管理不善导致继续延期(如本案拖到2021年5月),超出合理期的部分仍要担责。
- 不要忽略购房者沟通:全程“失联”(本案开发商未到庭应诉),会让法院更倾向保护购房者,大幅降低企业免责成功率。
- 不要以为“通知即免责”:发个通知只是第一步,必须同步提供政府封控令、复工证明等证据,否则像本案一样,99天外的延期照样要赔钱。
企业如何防范?
- 签合同时写清楚:明确约定不可抗力范围(如“疫情持续期+合理复工期”),避免模糊表述。例如:“因疫情导致延期,顺延时间=封控天数+15天准备期”。
- 出事时快行动:发生突发事件(如疫情、暴雨),48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附上政府公告、停工记录等证据,并定期更新进展。
- 复工后抓进度:合理期限一过,立刻推进项目,保留施工日志、采购记录等,证明企业已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
- 遇纠纷先协商:别等对方起诉,主动提出减免部分违约金或补偿方案(如物业费抵扣),避免法院一刀切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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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人物及企业名称已按规范匿名处理,案例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