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转包无书面合同证据不足难主张权利-长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3 长丰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1民初528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9月18日,安徽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长丰县某公路管理站发包的"长丰县2017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危桥改造)泗水桥"项目施工工程,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2018年11月8日,安徽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长丰县某公路管理站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郑某作为安徽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到长丰县某公路管理站办理长丰县2017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危桥改造)泗水桥项目等相关事宜。代理人以安徽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署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相关事宜,其法律后果均由安徽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人无转委权。郑某在该工程项目负责施工等工作。郑某也向他人支付涉案材料款等,安徽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向他人支付涉案材料款。2019年4月17日,安徽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郑某出具2018年11月8日内容相同的授权委托书。后郑某因工程协调等问题无法继续施工,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郑某不再负责该工程项目施工等工作。而后由安徽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施工完成。从郑某提供的证据中,《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泗水桥2-2-1桩基C30水下抗压强度情况说明》,《中间计量支付证书》等证据均是安徽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2019年3月23日的鼎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销售部出具的收条也是收到安徽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长丰县某公路管理站已支付安徽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74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97元由郑某自己承担。这意味着郑某想要的工程款、钢材款、转包费等一分钱都没拿到。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其实很简单:没有书面合同和完整证据,就算你实际干了活、付了钱,法院也很难支持你的诉求

郑某说自己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向安徽继某公司支付了40万元转包费,还垫付了工程款和钢材款。但法院一看证据就发现问题了:

  1. 所有正式文件都是以公司名义:授权委托书明确写明郑某只是"代理人",不是实际施工人;所有工程文件、支付证书上盖的都是安徽继某公司的章,不是郑某个人的。

  2. 钱是怎么来的说不清:郑某说他付了材料款,但收条上写的是收到"安徽继某公司"的钱;安徽继某公司也提供了自己付款的凭证。法院无法确定郑某付的钱是个人投资还是代公司支付。

  3. 没有书面转包合同:郑某和安徽继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书面协议证明存在转包关系,仅有授权委托书反而证明郑某是公司代理人。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揭示了几个必须警惕的风险:

风险一:口头约定等于没约定
很多老板觉得"关系好,不用签合同",或者以为"有授权委托书就够了"。但在这个案例中,授权委托书反而成了对郑某不利的证据,因为上面清楚写着"郑某是代理人,不是实际施工人"。建议:无论项目多小、关系多好,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风险二:证据不完整等于没干活
郑某可能真的干了活、付了钱,但没有完整证据链:付款没有明确备注用途,工程资料没有个人签字确认,与公司的资金往来混在一起。建议:保留好所有合同、付款凭证、工程签证、验收记录,确保每一笔钱、每一项工作都有据可查。

风险三:政府工程千万别碰转包
这个项目是政府工程,法律规定政府工程禁止转包。即使有转包行为,法律也不会保护。建议:参与政府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规定,避免任何形式的转包、违法分包,否则出了问题连追讨工程款的资格都没有。

风险四:资金管理混乱埋隐患
郑某的账户和公司账户资金混同,无法区分哪些是个人投资、哪些是公司支出。建议:公司项目资金务必通过公司账户走,避免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如需个人垫资,必须有书面约定明确性质。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记住:在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你说你干了活,就要拿出证据;你说对方欠钱,就要证明欠款事实。没有证据,再真实的付出也可能"打水漂"。

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我们的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更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企业零风险享受专业法律保障,从合同签订到项目执行全程护航,有效防范此类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