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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售政府限售房产未告知买家将承担违约责任-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无为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225民初154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10月31日,陈某与朱某和无为某公司签订定金协议,约定购房定金5万元。2020年11月7日,双方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合同书》,约定陈某、朱某购买无为市向日葵公寓4-2栋912号房产,房屋建筑面积82.89平方米,总价470815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前支付定金5万元,2020年11月7日支付280815元,2022年10月31日支付剩余房款14万元。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甲方承诺,本房屋交房后两年内(房款付清),协助乙方办理完成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陈某与朱某已支付购房款共计330815元(10月31日支付定金5万元,11月1日支付200815元,11月7日支付8万元)。该房屋目前仍是毛坯房状态,尚未入住使用。

2013年9月11日,无为县人民政府向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无为县2013-17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设置有关条件的意见》,规定"项目建成后,受让人必须自持50%以上物业,其中自持电子商务经营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2013年10月31日,无为某公司(当时名为无为龙祥置业有限公司)与无为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第1条约定相同内容。2017年1月12日,无为某公司向无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自持面积说明》,确认案涉房屋属于自持房产。

案涉房屋属于无为某公司自持房产,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截至一审判决时,该房产仍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条件,已超出合同约定的交房后两年内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的期限。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转让合同书》;无为某公司向陈某、朱某返还购房款330815元并支付利息;赔偿经济损失2884元(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分析:企业出售限制性房产的法律风险警示

这个案子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出售政府限制出售的自持房产,未向买家充分告知权利限制,将面临合同被解除、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的法律风险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只要把房子交给了买家,让买家能实际使用,就算完成了交易。但这个案子清楚告诉我们:房屋买卖的核心是产权转移。房子不能过户,买家就拿不到"红本本",法律上就不是房子的真正主人,无法出租、出售或抵押,合同目的从根本上就没有实现。

无为某公司最大的问题在于:隐瞒了关键信息。2013年政府就规定这块地上的房子必须"自持",不能卖,但公司在2020年卖房时既没告诉买家这个限制,也没说明房子根本办不了证。签合同时承诺"两年内协助办理过户",结果直到打官司都办不了。法院认为,这是典型的"根本违约"——你卖的根本不是能合法交易的商品。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常有的两个误解在这个案子中被彻底推翻:

  1. "我已经交房了,买家能用就行"的误区:法院明确指出,房屋作为不动产,交付使用只是部分义务,办理产权登记才是主给付义务。没有产权证,买家就像租客,随时可能失去房子。

  2. "买家没付全款,我有权不办证"的借口:法院认为,买家不付尾款是因为发现房子根本不能过户,这是正当行使"不安抗辩权"。企业不能用这个理由掩盖自己卖"不能交易房产"的本质问题。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卖房前必须查清产权状态:特别是政府出让土地时是否有自持、限售等特殊要求,这些在《土地出让合同》和政府文件中都有明确记载。
  2. 如实告知是底线义务:发现房产有限制条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并让买家签字确认知晓。不能含糊其辞或承诺"以后能办"。
  3. 承诺办理时限要留有余地:合同中承诺"X年内办证",必须确保能实现。本案中承诺2年内办证,但政府限制无法解除,直接导致违约。
  4. 定期梳理自持资产:对政府要求自持的房产建立专门台账,避免误售。本案中企业自持面积已超要求(3万多平方米远超2万平方米),却仍将不能卖的房产列入销售范围。

这个案子最值得企业反思的是:诚信经营不是道德选择,而是法律底线。隐瞒房产限制条件,短期可能促成交易,但一旦买家发现真相,企业不仅要退钱赔钱,还要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甚至影响企业商誉。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把好关。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小贴士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遇到类似咨询。企业要避免陷入此类纠纷,关键是建立规范的合同审查机制和产权核查流程。在重大资产交易前,务必核实政府批文、土地出让条件等关键文件,确保交易标的无权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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